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WTO体制下的立法、执法、守法与变法

  

  第二,其他经济强国今后可以“以美为师”,仿此办理,以含糊其辞、掩人耳目的国内“行政声明”,掩护本国各种形式的单边主义立法和措施,各行其是,既可欺凌弱者贸易对手,又可避免受害的经济弱国援用WTO多边体制加以指控和制裁。


  

  第三,为自卫计,各经济弱国也将被迫采取含糊其辞的国内“行政声明”,以规避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规定,规避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


  

  第四,在上述各种单边主义国内立法的交互撞击下,WTO全体成员经多年努力共同建立起来的一体化多边体系,其根基势必逐步被彻底撞毁,终将使WTO体制陷于土崩瓦解,荡然无存,造成历史的大倒退。


  

  由此可见,世人对本案专家组审结裁断的司法作风和执法形象及其后续影响,确实不可掉以轻心,不宜听之任之,必须加以深入揭露和批判。


  

  其典例之二:在审理2002-2004年间欧盟牵头的22个国家和地区诉美国的“201条款”案件中,DSB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终于作出美国败诉的裁断,这当然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其中对于美国已经从其推行了21个月之久的单边主义“保障措施”中捞到了大量实惠,“已经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从而给其他国家从事钢铁生产和钢铁贸易的对手造成重大损失这一霸道行为,却没有给予应有的谴责,也没有责令美国对因此受害的对手给予应有的损害赔偿。[23]由于“讨了大便宜,却不受任何惩罚”,促使当时的美国总统对其霸气条款和霸权行径,不但不作任何检讨,反而进一步公开宣称:美国今后仍将继续“执行我们自己的贸易法律”,并且将进一步强化针对外国进口产品的“监督措施”。足见美国在此次“败诉”后,对受到全球诟病的本国单边主义霸权立法,仍然毫无改弦更张、弃旧图新之意。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John Jackson教授所津津乐道的WTO/DSB现行体制的“强制力”,对刚愎自用、霸权成瘾的美国说来,是并不强大,十分有限,甚至是显得软弱的。


  

  其典例之三:在审理1998-2006年间欧盟诉美国的FSC案件(US-Tax Treatment for Foreign Sales Corporations, 简称“美国FSC案”)中,两个主要WTO成员之间在关于出口补贴的问题上进行了长达八年多的漫长博弈和反复较量,才在WTO/DSB的争端解决机制下,以美国败诉最终得到了解决。[24]国内外知名的WTO专家张玉卿教授特撰写30万字专着,对本案例做了完整介绍,从立案开始直至案件的全部终结,包括历史背景、案件程序和实体问题,加以细致介绍和精辟剖析,值得认真研读学习。至于如何看待拖延八年才获得此案最终结局?如何看待WTO/DSB在此案中的断案效率和实际效果?似乎不妨引用John Jackson教授的一段较为客观的评价作为参考和补充:“如果某一争端在被拖延了10年之后才得以解决,那么其结果与事实上根本没有得到解决没什么两样,同时说明如此行事的争端解决机制体制根本无法有效运作。”[25]可惜,John Jackson教授并未明白表示是否愿意运用这一较为客观的评价标准,具体直接地评价他所津津乐道的WTO/DSB现行体制的“强制力”?——这是有待人们进一步思考和澄清的。


  

  概言之,在以上诸典型案例中体现的WTO/DSB现行体制之“先天不足,后天失调”,特别是它对霸权国家霸权行为约束力之“弱”与“慢”,似已显现出这一执法机构远非定能有效“缚住苍龙”的强力“长缨”,更远不能称之为当代国际经济领域的“包青天”。这一被誉为“独一无二、彪炳史册”、功效盖世的执法机构,这颗熠熠生辉的“皇冠上的明珠”,在其纵容“劣法”、袒护“恶法”、怯对强权的若干场合,未必始终是光彩夺目,反而往往显得暗淡无光。


  

  看来,这一执法机构的现存体制和规则本身,也还有待于通过逐步“变法”,始能逐步改善,并真正发挥其保护弱者、扶正祛邪、制“暴”安良的应有功能。


  

  六、在“守法”“适法”中趋利避害,在“南南联合”中“变法图强”


  

  中国“入世”瞬将“满九晋十”。九年多的实践大大加深了中国人特别是中国法律学人对WTO现存法制的认识。如加以概括和总结,不妨说:应当“一分为二”地看待WTO的现存法制(包括其实体法和程序性的多种“游戏规则”),固不应予以全盘否定,也不宜予以全盘肯定,包括不宜全盘肯定其DSB争端解决机制和有关规则。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人类经常面临着如何适应世界、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问题。一百多年前,马克思曾经精辟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26]其判断于今仍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认识世界,是适应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基本前提。而人类的实践活动始终不能仅以认识世界、解释世界和适应世界为最终依归,更为关键的一环在于通过实践对世界进行能动的改造,以促进人类社会健康、和谐的长远发展。


  

  WTO自GATT演进而来,成员方已由GATT最初的23个扩展至153个,其影响日广。根据WTO总干事拉米先生最近的演讲,他乐观地估计在未来的十年里,其成员方总数可能很容易达到180个。[27]WTO建立起来的这一套宏伟的体制,日益体现出的是“规则导向”而非“权力导向”的特点,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所有的成员方只需要遵从WTO所制定的规则就万事大吉或者说天下太平了呢?


  

  答案不言自明。正如前文所述,国际经济法的立法过程始终贯穿了“6C律”,而WTO的现存执法机构亦绝非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包青天”!更何况WTO包含的诸多规则至今存在着大量的例外及模糊之处,特别是对国际弱势群体开具空头支票,口惠而实不至之处,对这些规则的例外、模糊以及有名无实之处,各成员方无不是从自身权益的角度进行主张和阐述。在此领域,成员方同样矛盾重重,任何所谓的“礼让”或者“自谦”都很可能意味着成员方自身重大权益的受损。这种认识,是我们探讨WTO中立法、守法、执法的基本认知前提,也是我们主张对WTO规则进行必要的变法或者改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所在。


  

  基于这种现实,面对当代强者(发达国家集团)既定的WTO法律体制,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弱势群体也存在如何适应它、认识它和改造它的课题。由于在WTO体制的“立法”过程中,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弱势群体几乎没有话语权或话语权受到严重限制和歧视,其个体力量和群体力量都相当薄弱,因此,它们对待WTO既定体制的态度和经历大体上是这样的:


  

  第一,“入世”之初,对于WTO既定的立法、法制、“法治”,都只能先予“适应”和“守法”,在“适应”和“守法”的实践检验中,不断加深认识。发展中国家在考虑是否加入WTO时,实际上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一方面,由于全球化不断推进、世界各国的经济相互依存程度不断加深,发展中国家意识到要实现自身的发展就不能自我封闭、闭关锁国,而排斥参加相应的全球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同时意识到若要加入这些国际组织,它们首先将面对的是由发达国家主导制定的且自己并不熟悉的国际经济“游戏规则”,亦不确切地知道这些规则最终会给自身的发展带来怎样的实践影响。只是在经过审慎权衡利弊得失之后,众多发展中国家最终还是选择了积极融入而非自我隔绝。加入WTO即是其中一例。此番取舍的过程,多少显示出发展中国家在某种程度上的“无奈”和“无助”。当然,发展中国家惟有先通过加入和参与、适应与遵守,方可为日后更多地介入国际经济事务、分享更大的国际经济事务决策权奠定现实基础。


  

  第二,在“适应”和“守法”的实践检验中,既努力精通其各种游戏规则,使其“为我所用”,从而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又立足于国际弱势群体的共同权益,进行检验和判断,明辨其是非臧否,思考其变革方向。强调对WTO规则的适应,旨在使发展中国家迅速了解和把握它们,对其辩证看待和利用。实际上,发展中国家加入WTO后,通过自身的努力,的确取得了一些显着进步,总体实力得到了加强。例如,WTO总干事拉米先生于2010年10月1日出席伯尔尼世界贸易研究所成立十周年庆典时,指出:“在短短的十五年里,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由三分之一迅速上升到一半以上——中国已超越日本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还超过德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国。”[28]这也生动说明,WTO体制对发展中国家存在有利的或者说可资利用的一面。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还要清醒地看到WTO体制中当初对其无理设定的种种“不利条款”和不公平待遇,理当积极思考应对之策。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