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WTO体制下的立法、执法、守法与变法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现存国际经济法(涵盖但不限于WTO“游戏规则”)的“立法”、“守法”与“变法”之间的辩证互动关系。


  

  (一)国际弱势群体应当全盘否定或全盘接受WTO现行的“游戏规则”吗?


  

  面对当今现存的各种国际经济立法,包括形形色色的国际经贸“游戏规则”,国际弱势群体固然不能予以全盘否定,也无力加以彻底改造,但是,当然更不能全盘接受,服服帖帖,心甘情愿地忍受其中蕴含的各种不公与不平。对待当今现存的各种国际经济立法,包括当今现存的WTO“游戏规则”,正确态度理应是:以公正、公平为圭臬,从争取与维护国际弱势群体的平权利益的视角,予以全面的检查和审查,实行“守法”与“变法”的结合。凡是基本上达到公正公平标准,符合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需要的,就加以沿用、重申,就强调“守法”;凡是违反这种需要的,就要强调“变法”,并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据理力争,努力加以改订、废弃或破除。


  

  (二)要求对WTO不公平“游戏规则”实行变法只是“政治”口号吗?


  

  由此可见:


  

  第一,要求改革现存的国际经济秩序,并非单纯是一种政治口号或政治理念。它实质上同时也是要求“变法”的法律理念、法律信念和法制奋斗目标。六十多年来国际弱势群体追求实现“变法”的理念、信念和奋斗目标,尽管前途多艰,曲折崎岖,但矢志不渝,持之以恒,毕竟推动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走上了逐步“吐故纳新”和“除旧布新”的道路,使国际弱势群体在一定程度上逐步改变了完全无权、听凭国际强权国家任意摆布的处境。


  

  第二,对现存国际经济法律规范中蕴含着的各种不公与不平,当代强权国家曾经许诺加以改变。但它们往往恃强食言,拒不遵守或完全背弃自己依国际条约承担的义务,凭借自己经济实力上的强势,一意孤行。可以说,“强者可执其法以绳人,弱者必不免隐忍受屈”这一警语[5]不但是当年弱肉强食境况的法律概括,而且在当今也未完全失去法律现实意义。在当代国际经济法的现存体制和法制下,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一味苛求国际弱势群体全盘地、无条件地、绝对地“守法”,而不奋起力争改变、消除现存的显失公平的诸般“游戏规则”,努力为“变法”鼓与呼,这当然不符合当代任何正直法律学人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职责。


  

  第三,1945年二战结束后六十多年来,当代国际社会中“变法”与“反变法”的争斗时起时伏,伏而又起,迄未停息。其新近事例之一即2001年底开始启动的、迄今迁延九年、即将进入第十年的WTO“多哈发展回合”谈判,实质上就是一场“变法”与“反变法”两种集团力量之间的谈判和较量,就是国际弱势群体针对当代国际经济法现存体制和法制之中的某些不公平、不合理的WTO“游戏规则”,依法提出了正当的“变法”要求。而国际强权国家集团眼看当初开出的口惠而实不至的“变法”支票(承诺改革原有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国内资助、出口补贴等现行规则等)被要求兑现,便恃强食言,制造种种借口,设置种种障碍,力图阻挠和否定公平合理的“变法”要求。[6]


  

  第四,面对当代国际社会“南弱北强”、实力悬殊的战略态势,面对国际强权国家集团(七国集团之类)在国际经济领域中已经形成的“长达三十余年的霸业”格局,国际弱势群体要求“变法”图强,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应该“无所作为”,苟安现状,更不应该单枪匹马,各自为政。实践反复证明:唯一可行和有效之途径就是南南联合,动员和凝聚集团实力,不渝不懈,坚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变法图强”的理念和目标,一步一个脚印地迈步前进。[7]


  

  五、WTO的执法机构DSB是国际经济领域的“包青天”吗?


  

  众所周知,WTO中的“争端解决机构”(DSB)就是WTO这个组织中或体制下的“执法机构”或“司法机构”。西方学界推崇为“WTO之父”的美国权威教授John Jackson,也相当自豪地在其有关论着中多次把他主导设计出来的、拥有一定法定强制权力的这一“执法机构”或“司法机构”,说成是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发展史上的一大创新或创造,誉之为“皇冠上的明珠”,“独一无二、彪炳史册”;强调“在所有的国际司法机构中,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当被认为是最为重要和权力最大的司法体制”,其地位和作用甚至已超过联合国体制下的国际法院。[8]John Jackson对于WTO/DSB这一“执法机构”的高度评价,不但在西方,而且在中国,都获得不少(虽然不是全部)学界人士的赞许和认同。


  

  但是,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十六年来,WTO/DSB这一“执法机构”固然在解决国际经济争端方面确实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却远非尽善尽美,毫无阙失。就其整体而言,不妨说是成绩巨大,问题不少,“先天不足,后天失调”。


  

  (一)WTO的执法机构DSB的“先天不足”


  

  就DSB的“先天不足”而言,其首要体现,在于WTO/DSB所“执”的“法”(当今现存的WTO“游戏规则”)之中,未必都是“良法”,众所周知,其中就包含不少不公平、不合理、空口约许、有名无实、恃强凌弱、助强欺弱的规定,严重扭曲了正常健康的国际贸易,对国际弱势群体的现存困境起了雪上加霜的伤害作用。


  

  其典例之一:“多哈发展回合”谈判中国际弱势群体强烈要求加以改革的、发达强权国家坚持不改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国内资助、出口补贴等现行规则等,就是WTO/DSB现行体制中加以默许和纵容的“劣法”或“恶法”。[9]


  

  其典例之二:当代中国乃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已经基本上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当代中国的这两种经济身份已经日益获得秉持客观公正、不抱偏见的国际人士的普遍认同。但是,这两种经济身份迄今都没有在WTO/DSB体制或法制中获得明确的肯定。


  

  早在2003年,中国总理温家宝就在国际论坛上郑重指出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的基本理由。他强调:“人多,不发达,这是中国的两大国情。中国有13亿人口,不管多么小的问题,只要乘以13亿,那就成为很大很大的问题;不管多么可观的财力、物力,只要除以13亿,那就成为很低很低的人均水平。这是中国领导人任何时候都必须牢牢记住的。”[10]


  

  2010年9月24日,温家宝又在联合国大会上对当代中国的基本国情作了更具体、更全面、更令人信服的客观分析。他进一步强调:“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位居世界第三,但人均水平较低,只相当于发达国家的十分之一左右。中国经济已保持30多年的快速增长,但进一步发展受到能源、资源和环境的制约。中国若干重要产品产量位居世界前列,但总体上仍处于全球产业链的低端。中国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大国,但出口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低,核心技术仍然大量依赖进口。中国沿海地区和一些大中城市呈现出现代化的繁荣,但中西部和广大农村的不少地方仍然相当落后,还有1.5亿人口生活在联合国设定的贫困线之下。中国民生有了很大改善,但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就业压力很大。中国社会政治生活日趋活跃,公民基本权利得到较好的维护,但民主法制还不够健全,社会不公和贪污腐败等问题依然存在。中国现代化走到今天,先进落后并存,新旧矛盾交织,面临诸多前所未有的挑战。中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这就是我们的基本国情,这就是一个真实的中国。”[11]


  

  但是,当代中国的上述这两种经济身份迄今都没有在WTO/DSB体制或法制中获得明确的肯定;更有甚者,在若干强权发达国家的操持下,还迫使中国在“入世”之初不得不勉强接受了甚至超过发达国家接受标准的各种“不利条款”,因而使中国经常受到不公待遇。


  

  六年多以前,即中国“入世”两年多之后,上述各种不公平的“不利条款”在实践中日益显现出对中国经济、对全球贸易健康发展的负面影响。一位研究WTO的资深专家曾撰写专题论文,[12]针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书》中对待中国显失公平的各种“不利条款”,包括“非市场经济条款”、“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条款”、“纺织品过渡性保障措施条款”以及“贸易政策过渡性审查机制条款”,作了客观的对比和科学的分析。简要地说: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