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RTAs争端解决机制关系研究
屈广清;曾丽凌
【摘要】本文从国际法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出发,总结国际法庭和仲裁庭区分法院管辖权与案件可受理性做法,指出该套理论在解决WTO与RTAs争端机制矛盾中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同时分析国际法上关于反措施的制度建构和实践认识,指出由WTO审理RTAs项下因反措施而引发的争议是不恰当的。指出各司法机构可从上述两点出发,奉行司法克制主义,降低国际法在贸易领域的破碎程度,更有效的促进国际贸易法体系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WTO;RTAs;争端解决;管辖权;可受理性;反措施
【全文】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新型区域贸易协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激增,形成了在WTO这一大的框架下自成一体的割据状态,规范意义和组织意义上的破碎现象已然形成。由于WTO协议和区域性贸易协议在成员方和实体内容上存在交叉和融合,一旦争议发生,极有可能引发争端当事国挑选法院和平行诉讼,给WTO与RTAs的关系带来更多的不和谐因素。这将不仅有损WTO和RTAs的司法威望,破坏条约当事国对遵守条约的合理预期,更关键的是将导致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之间关系的复杂化,不利于自由贸易市场和国际经济秩序的和谐发展。就该问题已然引发多方关切。WTO组织曾从国际私法中以主权国家法院为管辖机构的国际民商事争议中解决管辖权竞合的做法中寻求解决方案,如先受理法院原则、禁止一事两诉、不方便法院原则等,亦从国际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如国际礼让、善意原则的运用角度进行探讨。[2]不过,从WTO实践中的案例来看,上述思路要成为WTO或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的基本原则,难度还是相当大的。
本文笔者不揣冒昧,通过总结国际法庭和仲裁庭在管辖权与可受理性的区分及反措施领域的经验,意图通过借助国际社会法治背景中产生的有益做法,寻求在本论题与国际公法理论之间建立一个有意义的关联,为WTO与RTAs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提供一个新的注解。
一、管辖权(Jurisdiction )与可受理性(Admissibility)
目前,国际法学界对于WTO与区域争端解决机制冲突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管辖权方面,而忽视了另一个重要问题——可受理性。实际上,在当今国际法庭处理管辖争议的实践中,已出现将法庭的管辖权问题与案件的可受理性问题区分开来的趋势。可受理性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在化解管辖权冲突中往往能起到四两拨千金的巧妙作用。尽管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尚未引入对案件的可受理性分析,但作为一种视角,如能恰当借鉴,必将为WTO与区域性平行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冲突的调和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