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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中丞待解决的法律规定问题之研究

  

  劳动保险作为劳动保护的重要内容,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监狱法》七十三条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国家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健康,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组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内容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如果按照其执行,实践中不仅不具备操作条件,而且具有一定的负面效应。如果参照其执行,看似授予了监狱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维护了监狱方的权益,但实际操作中,监狱一方很难与罪犯一方达成一致,为监狱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笔者认为,应当充分考虑到罪犯劳动的特殊性,严格区分罪犯自身原因、他犯原因、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原因以及不可抗力,若属罪犯自身原因、他犯原因、以及不可抗力导致罪犯伤、残或者死亡的,监狱只对罪犯进行人道主义救助;若属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原因导致罪犯伤、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对罪犯进行赔偿。监狱方亦可与社会当中的保险机构合作,设立专项险种,采用罪犯自愿投保与监狱为罪犯投保相结合的方式运作,降低风险、减少损失,更好的保障罪犯权益。


  

  通过上述分析,要彻底解决劳动改造中存在的法律规定问题,应当从以下个方面入手:一,国家确定监狱所需各项经费的标准,并保障到位,罪犯劳动的收益全部上缴国家财政。二,通过国家政策的支持,划定罪犯劳动项目,保障罪犯劳动任务。三,修改现行的《监狱法》,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还劳动改造应有的地位,即在监狱法中增加对罪犯的劳动改造一章,将相关内容置于该章当中;二是,梳理监狱法当中有关劳动改造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使之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形成较好的衔接。四,制定《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实施细则》,将劳动项目、劳动能力鉴定、劳动技能培训、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现场管理以及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处理等作为重点内容,明确监狱、罪犯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良好的罪犯劳动改造秩序,更好的保障监狱、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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