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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中丞待解决的法律规定问题之研究

  

  笔者认为,有关罪犯劳动报酬的问题应尽快用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以解决实践中所面临的尴尬。实施中应当响应联合国第一届犯罪预防与罪犯处遇大会在关于监狱劳动的决议中的规定,即“罪犯应获得公平的劳动报酬,其数额至少能够激发他们的劳动兴趣和热情。报酬最好充足些,使罪犯能够部分的帮助家庭生活,赔偿他们原来的受害者,满足在个人许可范围内的需要以及建立劳役金。”[8]具体办法一:根据各省、市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以及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确立各省、市罪犯劳动报酬的上线并细化的劳动报酬发放的依据,罪犯劳动报酬的上线控制在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左右,同时建立罪犯福利基金,用来帮助罪犯实现解决家庭困难以及赔偿受害人的愿望,将罪犯劳动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参考依据来决定罪犯可向福利基金申请的最高数额。办法二:提高罪犯劳动报酬的标准,将罪犯在监狱中吃、穿、住、用、娱乐等国家对于罪犯的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的行刑投入都纳入到付费范围中,让罪犯在“社会化”的环境中改造。


  

  (五)罪犯劳动保护与罪犯劳动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处理


  

  监狱法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执行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规定并不都适用于罪犯劳动,因此我们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罪犯劳动工作的实际,制定细化的罪犯劳动保护的法律规范,与此同时,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将患职业病危险系数较高的生产项目尽快撤出罪犯劳动项目范围。从事患职业病危险系数较高的项目,监狱要增加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以保障安全生产,但这些并不能完全消除安全生产的隐患,只能从一定程度上予以降低,却时刻都给监狱留有潜在的危险,时刻给监狱人民警察、罪犯无形的压力,与其他劳动项目相比,在改造罪犯方面这些项目并不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为了更好的保障监狱、监狱人民警察、罪犯的权益,应当正确把握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尽快放弃这些劳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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