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时期劳动改造概念的厘定
鉴于劳动改造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我们有必要对新时期劳动改造的概念进行厘定,对其内涵进行解读。对劳动改造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劳动改造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动改造是指监狱等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罪犯实施的改造思想、矫正恶习和学习生产技能的活动,是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基本手段。广义的劳动改造是指刑罚执行制度和执行机关,它包括对罪犯刑罚的执行、监管、教育、劳动、生活卫生等活动。[4]
劳动改造是指我国监狱对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通过组织其参加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劳动而进行改造的一种执法活动。[5]
现如今,对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执行机关,无论是理论界、实践界,包括社会民众都已经有了全新的认识,劳动改造既包括刑罚执行制度,又包括刑罚执行机关的认识,已经成为过去式,一致认为劳动改造只是改造罪犯的一种基本手段。这一基本手段,因其在罪犯改造中所具有矫正恶习、培养健康情感、重塑观念、提高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功效,不仅为国家主要刑罚执行机关——监狱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造罪犯的手段而充分运用,而且也被国家其他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禁机构所运用。根据劳动改造所适用的范围,可以对其概念进行如下界定:
监禁机构视野下的劳动改造的概念:是指国家监禁机构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监禁对象所实施的以树立正确观念、矫正恶习、提高知识技能为目的的执法活动。
刑罚执行机构视野下的劳动改造的概念:监狱等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罪犯所实施的以树立正确观念、矫正恶习、提高知识技能为目的的执法活动。
监狱行刑视野下的劳动改造的概念:监狱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罪犯所实施的以树立正确观念、矫正恶习、提高知识技能为目的的执法活动。
笔者认为,将劳动改造的概念在监禁机构的视野下进行界定比较妥当。主要原因是各监禁机构或多或少都在运用这一手段,如果没有一个统一、权威的概念界定,将会使其在各自领域的特点对组织监禁对象进行生产劳动给与不同称谓、界定相应的内涵,而导致不必要的分歧与混淆,使“劳动改造”重蹈覆辙。在界定了劳动改造的概念后,在各类监禁机构适用的过程中可采用“对×××的劳动改造”的方式进行。
二、劳动改造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改造法律规定形式上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