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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中丞待解决的法律规定问题之研究

  

  (二)我国劳动改造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在中华苏维埃临时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革命根据地在进行革民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制定并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明确规定了劳动感化院的性质是对犯人的教育改造机关,“目的是看守、教育及感化违反苏维埃法令的一切犯人……”,在具体组织犯人生产劳动中,明确以教育改造为主要目的,通过生产劳动,使犯人认识到劳动的伟大与艰辛,认识到剥削阶级不劳而获的可耻。为新中国劳动改造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解决监狱所面临的诸多问题,1951年5月,第三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把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讨论,并通过了《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将改造罪犯作为组织全国犯人劳动的首要的、根本的目的。我国劳动改造制度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时期。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列》颁行,明确规定:“劳动改造必须同政治教育相结合,使强迫劳动逐渐接近于自愿劳动,从而达到改造犯人成为新人的目的。”确立了劳动改造的法律地位,为劳动改造制度的理论研究及实践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1962年12月,公安部颁行《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劳动改造制度,为劳动改造工作实践的顺利推进及改造质量的稳步提升提供了制度保障。


  

  199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行。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并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一章中进一步规定了罪犯劳动的强制性、劳动目的、劳动时间、劳动报酬以及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处理办法。我们发现“劳动改造”在整个监狱法典中都未出现,更多的都是用罪犯劳动来进行表述。有学者认为,由于“劳动改造”一词涵盖整个监狱行刑活动有以偏概全之嫌,而且“劳动改造”一词的内涵容易被人误解,更容易被一些反华势力所利用,因此,在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中,“劳动改造”一词不但不在是整个监狱行刑活动的总称,而且这一概念本身也不再使用。但这绝不意味着我们不再把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一个基本手段,罪犯劳动在我国监狱行刑中的地位和在改造罪犯中的作用并未降低或者受到轻视。[3]现如今,使“劳动改造”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即监狱法典当中找不到,监狱学理论研究少不了,监狱工作实践中离不开,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监狱理论的研究与监狱工作实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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