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改造中丞待解决的法律规定问题之研究
任希全
【摘要】我国劳动改造制度是在存了两千多年的罪犯劳动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国外运用劳动矫正罪犯的方式,逐步确立与发展起来的。1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
《监狱法》)颁布实施中,将劳动改造这一概念删除,有关劳动改造方面的立法,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不能满足实践工作的需求,导致劳动改造实施面临的困难重重。笔者充分考虑劳动改造的运用范围,吸取劳动改造制度发展中的经验教训,厘定了新时期我国劳动改造的概念。通过对劳动改造法律规定中所涉及到的劳动项目、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现场管理、劳动保护及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处理,进行较为深入和细致的分析,查找问题根源,提出解决方案,并提出通过修改监狱法典和颁行罪犯劳动改造实施细则相结合的办法来彻底解决劳动改造法律规定中存在问题。
【关键词】劳动改造;法律规定;罪犯权益
【全文】
1994年12月29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监狱法》,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其颁布与实施对劳动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经过16年劳动改造实践工作的检验,《监狱法》中有关劳动改造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监狱法制化进程稳步推进,罪犯的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我们发现其中存在诸多问题,迫切需要进行修订,笔者通过对现行的有关劳动改造法律规定的考察,立足于劳动改造工作的实际,提出解决劳动改造法律规定中存在问题的具体对策,以期对现实劳动改造立法工作起到一定积极的影响。
一、 劳动改造概述
(一)罪犯劳动制度向劳动矫正罪犯制度的演进
罪犯劳动自古有之,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我国奴隶制时期,就对犯人实行“任之以事”、“坐诸嘉石,役诸司空”等劳役制度,之后的各个时期,均对罪犯劳动制度有一定的继承与发展。在16、17世纪加尔文教派注意到用劳动可以改善罪犯,主张用劳动改善盗窃犯、卖淫犯,他们认为,“孜孜不倦的活动是免下地狱并使心灵得到永久安宁的唯一办法,谁本身没有追求这种目标的动力,那就只能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挽救他的灵魂,以使他同上帝遭到破坏的关系恢复正常”。[1]用劳动矫正罪犯,起源于18世纪荷兰的监狱,其核心内容就是通过对罪犯的劳作,熏陶人性,已达到感化悔改的效果。[2]时至今日,罪犯劳动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世界各国在刑罚执行领域中用来矫正罪犯的一项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