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公平的观念、正义的观念、契约的观念等。契约能不能拿到精神领域来?现在婚姻家庭里面出现的合同,就是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这样一种契约的形式能不能用到精神、道德、情感这样一些领域来?
还有就是人权的观念、权利的观念、尊严的观念等。关于尊严的问题,2010年温家宝总理在人大会上做了政府报告,提出“使人民能够生活得更加有尊严”。人要有尊严地活着。尊严的问题是很大的一个范畴,比如说对食不果腹的人,对乞讨的人,他们有没有尊严?我们很难回答这个问题。他们的尊严怎么来体现?温家宝总理讲了尊严问题之后,《北京日报》向我约稿,我举了个例子:当每天上下班高峰的时候,男女老幼在大热的夏天挤在地铁里,挤在公交车里,人贴着人,人挨着人,那时候有什么尊严可言?尊严怎么去理解?所以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确实应该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很关键的一点。但是我们能不能就停留于此?我认为不能。我理解的尊严应该是人格平等,我们每一个人,上至国家主席,下至贩夫走卒,在人格上应该是平等的,我们必须要确立这样的观念。
责任的观念,法制统一的观念。法制统一的问题非常严重,我们现在说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国务院法制办有一个课题组在研究法律冲突问题,他们把我们国家的法律冲突现象归纳为12种表现形式,情况还是非常严重。下位法和上位法之间的冲突,同位阶法律之间的冲突,等等。而且实践中有很多案例也表现出了这方面的问题,常常是针对某个案件寻找法律的时候,发现法律之间是不一致的。最典型的是大家可能想到的“李慧娟法官判决种子法案件”,就是由于下位法和上位法不一致才造成这样一个问题。另外在司法里面,“同案不同判”也大量存在,那么法院系统,最高法院在解决这个问题方面做了很多努力,比如量刑规范化,比如案例指导制度,包括司法解释都是为解决这些问题。有人为“同案不同判”做辩护。在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的国家,在一个统一的司法制度之下,大量地出现同案不同判是有违法治原则的,它和法治原则是很难衔接的。
还有像权利限度的观念。这个尤其对我们公民来讲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因为我们过去以为权利是可以无限张扬的,但是我们后来发现每一种权利有它的界限,你超越了这个界限,就有可能就导致权利滥用。关于公民权利会不会滥用,过去我们还没有想清楚,但是通过大量的实践,通过很多的案例,我们发现权利是有可能走向滥用的。像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思考对它做一些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