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公民的现代法律观念是实现法治国家的观念、心理和文化基础
——在第二届中国法学名家论坛上的演讲
刘作翔
【关键词】现代法律观念;法治国家
【全文】
谢谢主席!各位前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上午好!
我想给大家汇报的题目是《培养公民的现代法律观念是实现法治国家的观念、心理和文化基础》。这里有一个关键的词我需要解释一下,就是“公民”的概念。我这里说的这个“公民”概念不是我们一般理解的公民概念,因为我们许多人一说起“公民”,好像就是指“老百姓”。我这个“公民”概念是严格的宪法概念。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这个规定理解,上至国家主席下至普通百姓都是公民这个概念所概括的范围。所以我们要打破一个思维定式:一提起来公民好像就是指普通百姓。公民是包括所有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公民概念的确立对于我们破除等级制有帮助。
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呢?因为我们知道从1996年中国提出“建设法治国家”这个国家目标之后已经运行了15年。这15年当中我们取得了很多的成就,比如说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的形成,还有在执法领域和司法领域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问题也很多。两年间我们很多的人,包括我们的法学家,我们的知识分子阶层,包括我们的普通老百姓,对于我们法治国家的前景有一种悲观情绪,有一种越来越丧失信心的这样一种社会心理的反应。但是我还是觉得作为法律人(因为我们在座的不管是年老的还是年轻的,我们都是法律人),中国的法律人,应该对于中国法治国家的建设这样一个宏远的前景,这样一个宏大的战略目标还是应该抱以信心。尽管问题很多,但是我们还是应该仔细地分析这里面的问题到底在哪里,应该踏踏实实做一些我们自己能够做的工作,克服这样一种悲观的情绪。悲观就会带来消极,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当然经过这15年的实践,我们也越来越深深地认识到,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确实是非常艰难非常艰巨的一项工作,不像我们当初所想象的对它的那样一种期待,应该说这也符合法治发展的一般路径,因为我们总是想尽快地超越地来完成这样一个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