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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草案勉强通过不如暂不交付表决

  

  6.法院审判案件,不论是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理的,还是按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审理的,“除特别情况外”,应一律公开进行。现草案“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的规定与宪法“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直接抵触,应予纠正;同时,相应具体条款要全部重新设计。


  

  7.应拟定条款明确禁止审判组织和法官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接受外部干预,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协调法院、检察院和侦查部门三方协调统一地给被追诉者定罪、量刑。


  

  8.应确立原则、拟定条款,禁止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搞补充侦查,禁止侦查组织在法院审理阶段控制被告的人身。


  

  9.被告有权通过申请,依靠国家机关的强制力取得有利于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10.法院审理案件,按审判公开原则贯彻旁听自由、新闻报道自由的原则。在中国特定背景下,审判公开对于审判公正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1.“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实际上是宪法授予公民的、在受到刑事追诉时享有的防卫权,公民在遭到来自公权力组织的拘留、逮捕或其它形式的人身强制时,这种防卫权转化为由自己委托的律师的辩护权。因此,刑辩律师的调查权、抗辩权应当足以平衡侦查部门和检察机关的对应职权。为达此立法目标,现行刑诉法草案应做多方面的对应性修改。


  

  刑诉法修改宪法视角研究之总结:


  

  1.只有立足于宪法,刑诉法修改的好坏才会有正确的方向和明确的标准。只有正确解读宪法、忠实于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可能制定出对我国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给予有力保障的、先进性不亚于其它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但反观现有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它离宪法的要求还很远,有的原则性条款甚至直接与宪法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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