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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草案勉强通过不如暂不交付表决

  

  面对这种局面,全国人大这次修刑诉法,原本应该比较全面地贯彻宪法关于尊重与保障人权、实行法治、刑事案办理主体相互制约、法院独立审判、案件审理公开和保障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方面,对刑诉法做系统修改,大步推进刑诉法与宪法的协调整合,形成较现代化的刑事司法制度。


  

  按实施宪法的要求,这次刑诉法修改原本应该在这样一些特别重要的方面取得显著进展:


  

  1.将劳教、收容教养等做法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围。这类由行政部门长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几乎违反宪法关于实行法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规范国家机关行为的所有原则,它沿袭的是前资本主义时代的专断做法。刑诉法应该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完全纳入司法程序的保护范围。


  

  2.将“双规”体制也应该纳入司法程序,担任党职的公民也是公民,他们与其他公民一样,有权获得刑事诉讼法的平等保护。


  

  3.按宪法,我国刑诉法应确立和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并确立和贯彻未经法院公开审判,不得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紧急情况例外)的原则。


  

  4.将侦查主体自行采取的非临时性强制措施纳入相互制约范围。相互制约,指的是来自另外的国家机关的审查批准。在现有强制措施中,只有主体为侦查部门的逮捕来自另外的国家机关的制约,其它都可由侦查主体自行决定,这不符合前述宪法诸原则的要求。拘传、短时间的拘留(如不超过3天),侦查主体自行决定或许是应该的,但时间长达数周的拘留和长期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完全由侦查主体自行决定,说不过去。


  

  5.将侦查主体的重要侦查活动纳入相互制约范围。搜查(指非紧急情况),扣押邮件,冻结存款、汇款,秘密录音、录像、窃听,通缉,这在所有法治国家都是需要获得其他国家机关审查批准的侦查措施,在我国完全放任侦查主体自行决定和执行,太过分了,严重违背前述宪法诸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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