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欢呼“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草案,从宪法角度看,如同有人高喊:“好消息!好消息!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终于承认宪法有效力了!”这很可悲,不值得高兴。如果一定要高兴,那流下的也是心酸的泪。
当然,从另一方面看,刑诉法中写进“尊重和保障人权”,总算完成了从对这个宪法原则熟视无睹,到表示要服从这个原则的态度上的转变。从这个角度看,肯定一下也未为不可。只是,大家千万不要忽视后边的条文是否做了相应变动,如果仅仅把这几个字写进去,不调整后边的具体规定,那不过是虚晃了一枪,给民众吃了几片安慰剂。
从现在的报道看,情况恰恰是,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写进“尊重和保障人权”字样的同时,其后的具体条款并没有做相应的具体调整,因此,这个宪法原则只不过在刑诉法中获得了抽象的肯定,并没有具体落实。例如,按宪法,复核死刑案件原本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但现在草案不仅不规定公开审理,还将“应当讯问被告人”改为“可以讯问被告人”。看来修正案主事者较多考虑的是法院办事经济方便,对剥夺人的生命权表现得很不慎重。这违反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和案件审理公开原则。又如,关于技术侦查,按草案的规定,公安局可以自主决定和实施对公民的技术侦查,这种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制约的权力将对公民多项基本权利构成极为严重的威胁,几乎同时违反人权保障、法治的基本宪法原则和办案主体相互制约等宪法规定的内容。
现行刑诉法施行已经16年了,暴露出太多的问题,近年来刑事司法的诸多乱象已经再好不过地证明了这一点。但是,有关机构拒不承认这些基本事实,似乎不想将刑诉法往有利于人权保障的方面修改。这些事实已经在本研究系列之一《我们尚缺乏修改好刑诉法的认识基础》中有较充分的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