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草案勉强通过不如暂不交付表决
童之伟
【关键词】
宪法;刑诉法;
宪法实施;合宪;公开审理;基本人权;司法权威
【全文】
从网上看,我国公众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分歧甚大,远远谈不上达成基本共识,尤其在法学人士当中。
在今天中国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刑事司法领域已经积弊重重,诸如此类的问题差不多已成公众街谈巷议、茶余饭后的重要聊资:公权力机构或公职人员制造假案、任意追诉无罪公民而又最终能给其定罪判刑的情况;严刑逼供形成冤案错案的情况;公检法三方放弃、相互制造成冤案错案的情况;公检法三方按某种权威组织或官员的主观意愿通力合作,将某个无罪的公民定罪判刑的情况;如此等等,不胜枚举。我以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法律上的根本原因,在于刑诉法的创制和适用没能严格贯彻宪法中足以约束公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相关原则和精神。
迄今为止的刑事司法实践证明,现有刑诉法不能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提供较可靠的保障,必须从加强对公权力、其中尤其是侦查权的制约方面入手,做较大幅度修改。但是,从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已经披露的情况看,现有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贯彻宪法相关规定和精神的情况很不理想,这点集中表现为侦查权不仅未受到大幅压缩,反而又有所扩张。
刑事诉讼法是宪法的下位法,修改刑诉法必须遵守宪法,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实际的情况似乎不是这样。例如,这次提交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刑诉法任务条款中写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少学者大声叫好,认为是“亮点”,但我以为,从本来的意义上说,这不仅不算“亮点”,而且,从宪法角度看,主事者对这个“亮点”的宣扬和大众为这个“亮点”发出的欢呼,恰恰间接反映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背离宪法的程度太远。现行宪法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既然宪法是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当然必须贯彻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写进去也好,不写进出也好,都应该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