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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溯及力研究

【作者简介】
杨新京,国家检察官学院刑事诉讼监督教研部主任、教授。
【注释】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8年1月13日)。
郎胜:《规定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罪犯实行社区矫正是一个重要改革》,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2011年2月25日访问。
修正前的《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参见周春林:《上海宣判全国首例限制减刑案》,《北京青年报》,2011—05—05。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0年8月23日,被害人赵某搭乘被告人蒋某的出租车去长途车站,因行驶线路等事由与蒋某发生争执。蒋某遂持螺丝刀对赵头部戳刺十余下,还用手扼赵颈部,致赵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当晚,蒋某驾车至金山区朱泾镇金张公路附近将被害人尸体抛人河中,并将作案工具螺丝刀及赵随身携带的物品陆续丢弃。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蒋某并非预谋作案,到案后对杀人、抛尸的罪行供认不讳以及本案的起因等实际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根据其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修正前的《刑法》第78条第2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侯毅君:《北京通州民政局原局长受贿20万二审维持缓刑》,千龙网,2010年12月15日访问。通州区民政局原局长郭辉,受贿20万元主动向纪委交代,被通州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通州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下半年,郭辉在担任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北京市乾岩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漷县镇开发自住楼项目提供帮助和关照,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禹建强送的人民币20万元。2009年6月22日,郭辉到北京市通州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并主动将赃款人民币20万元退缴。今年6月28日,通州法院判决郭辉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一审判决后,检察院以量刑过轻,提起抗诉。同时检方还认为,郭辉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都没有到纪检部门反映问题,直到禹建强案发并供出郭辉受贿的事实后才迫于压力到纪委投案,其实是采取了一条自保之路。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郭辉的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不当,驳回了检察院的抗诉。
笔者在授课时,有检察官对该条文提出质疑,认为被告人只有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实施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才能构成特别累犯。
修正前的《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王蔷:《全国首例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宣判》,《北京晚报》,2010—09—15。“今天上午,历时5个月审理的全国首例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在关于器官买卖的争议声中终于落槌。海淀法院对三起非法买卖器官案件分别宣判,首案中的被告人刘强胜、杨世海犯非法经营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0万元;涉案金额最大一起非法买卖器官案的被告人蔡少华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8个月、罚金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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