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法修正案(八)》溯及力研究

  

  13.对刑法69条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案(八)对刑法69条数罪并罚的规定作出修正,将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有期徒刑”,修正为:“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修正后的刑法69条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延长了5年,对被告人不利。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时,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的,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刑法69条的规定;但如果被告人实施的数个犯罪中,其中一罪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或者其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其犯罪行为终了之日是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都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刑法69条的规定。


  

  14.对刑法72条第1款缓刑条件的适用。修正案(八)对刑法72条缓刑的适用条件作了重要修正,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与修正前的刑法72条第1款相比,缓刑的适用条件增加了“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以及对缓刑犯同时宣告禁止令的限制;与此同时,又增加了“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的从宽条件,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对缓刑制度的修正有宽有严,彰显了宽严相济的精神。笔者的观点,与前述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适用缓刑,以及对缓刑犯同时宣告禁止令的适用一致,即:无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是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还是2011年5月1日之后,都应当适用。因为,修正后的刑法72条第1款“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条件,并未改变对被告人的定罪或增加被告人的刑期。


  

  15.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能否适用缓刑。修正案(八)对刑法74条缓刑的适用范围作了修改,明确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这是立法机关考虑到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人身危险性不次于累犯,因此在不适用缓刑的范围中又增加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司法机关在适用该条文时,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实施犯罪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仍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刑法74条


  

  16.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的适用。修正案(八)对刑法78条作了修正,调整了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减刑的期限(无期徒刑实际执行的刑期延长了3年)。与修正前的刑法78条相比,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3年;对累犯和暴力犯罪(1+8)被判处死缓的,死缓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5年;对累犯和暴力犯罪(1+8)被判处死缓的,死缓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