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溯及力研究
杨新京
【摘要】2011年5月1日生效的《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对
刑法总则作出修正,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广泛地体现在刑罚和刑罚的具体运用两章中。修正后的
刑法总则有宽有严,将适用到
刑法分则中的所有犯罪。在新旧法律过渡时期,司法机关在适用新法时,必须严格依照《
刑法》第
12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最高法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对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涉及溯及力的部分问题作了解释,但对限制减刑的规定有悖于《
刑法》第
12条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八);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全文】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该修正案共50条,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系列刑法修正案中,条文最多、力度最大的一次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之前的系列刑法修正案相比,本次修正案(八)有较大的不同:一是首次对刑法总则作出修改;二是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广泛地体现在刑罚制度的修改中。不仅对管制刑、有期徒刑、死刑这三种主刑进行了修改,而且对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等刑罚的具体执行制度也作了广泛的修改。目前,修正案(八)已经正式施行,而各级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绝大部分是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的案件。在新旧法律的过渡时期,如何正确适用刑法溯及力的问题,是当前司法机关的一个困惑。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28日),对修正案(八)的溯及力问题作了规定,但也产生了一些疑问。以下笔者就此展开评析。
一、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刑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1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根据这一规定,修正案(八)对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