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事实中看到,本案存在着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上诉人与涉案作者在先的作品发表与许可使用合同关系;一个是在后的被上诉人与作者签订的作品许可使用合同关系。这个客观的事实,是本案判决的基础。
二、本案法律解读
1、基于上述合同关系分析,上诉人基于双方的合意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使用权,不存在侵权问题。
上诉人与作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一直处于有效存续状态,上诉人使用涉案作品属于合法使用。这个事实是可以认定的。最起码可以认定上诉人使用涉案作品属于善意的使用,上诉人也没有过错。既如此,上诉人使用作品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不构成侵权;退一步说,假定构成侵权,因为上诉人没有过错,只能承担停止使用涉案作品的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在上诉人与作者之间的合法合同关系有效存续状态下(只要不被解除),上诉人应当享有在原有许可范围内合法使用涉案作品的权利,被上诉人无权要求上诉人停止使用,更无权请求赔偿。
2、被上诉人无权主张作者的所谓稿酬权。被上诉人与作者之间仅仅是许可使用合同关系,而非版权转让。如果是版权转让,被上诉人获得的权利是完全的,包括对版权的使用和处分;许可使用合同关系,被上诉人获得权利是有限的,对作者在先的许可,被上诉人不能当然代替作者收取稿酬,除非作者有明确的授权。而从被上诉人与作者之间的协议来看,被上诉人并没有明确的授权存在,协议中所称自发表之日起除署名权之外的权利由被上诉人行使应指编辑作品发表之日而非指在上诉人网站首次发表之日,因为之前的权利包括同意暂不支付稿酬权利已由作者自己行使完毕,从网站声明、作者的声明中及证人证言都能充分证明这一事实。作者自己都认为已不存在的权利如何还会想到再授权其它人?!
本案作者许可上诉人使用作品是无偿的使用,不存在稿酬的问题。即使不是无偿许可使用,其行使收取稿酬的权利在作者而不在被上诉人。况且,从另外的角度看,上诉人使用涉案作品,如果属于暂不支付稿酬的阶段,说明上诉人与作者之间存在的是债的关系,可以视为上诉人暂时欠下作者的稿酬未付;或者再退一步说,上诉人已经构成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应当向作者做出赔偿,这也是侵权行为所生之债。而本案涉案作者并未把上述债权(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明确转让给被上诉人,因此,被上诉人虽然获得了除人身权之外的全部著作财产权,但并未获得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债权的转让还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也没有债权人通知的事实,因此,被上诉人无权向上诉人主张侵权赔偿或者主张获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