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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行的新趋势与版权保护的再思考

  

  但另一方面,该模式在防止盗版技术的同时,也给我们现有的版权制度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传统模式下对软件的保护主要是对源代码和目标代码的保护,非法复制、修改等侵权行为也主要针对源代码和目标代码进行,SAAS模式下,由于无需对代码进行复制即可实现软件作品的使用,侵权的形态也相应的转化为仅针对内存中的代码进行修改。内存中的代码属于目标代码的映射,但往往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且软件进程中还包含调用的系统动态链接库,因此,在修改权侵权的认定中产生了一定的争议。百度与珠穆朗玛侵犯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一案3中 ,法官已率先对网页作品的动态修改问题进行了论述,认为“在互联网环境下,修改他人作品的方式既可以静态修改,也可以动态修改,既可以本地修改,也可以异地修改。同时,既可以直接修改,也可以间接修改。”。类似问题的司法定性在SAAS模式下将会涉及软件著作权人的核心利益,需要我们的司法解释或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修改中给予回应。


  

  基于上述四类作品传播和使用方式的显著变化,我们可以发现在现代传播技术的影响下,版权商业模式正在由传统的以复制发行权为核心的模式逐步过渡到以传播权为核心的模式,而我们的版权法无疑还停留在以载体为基础的复制权、发行权为核心的结构模式下,显现出了严重的滞后性,笔者认为,在未来的《著作权法》修订过程中,应对下列问题做出调整和回应。


  

  第一、扩大网络传播权的范围,将广播权合并进入信息网络传播权,参照WCT第八条的规定,建立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大传播权的概念,避免出现我们已经列举了十七项著作权,但对于未经授权的网络定时播放仍然用第十七项的“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来救济的尴尬局面。


  

  第二、在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法定许可收费制度的前提下,将网络转载报刊已发表的作品纳入法定许可的范围。目前发生的网络著作权案件中,未经授权使用文字和图片作品占到相当大的比例,相关纠纷标的额大都很低,事实也比较清楚,如此多的案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无疑是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将网络转载纳入法定许可可以大大地降低纠纷的发生,但无疑应配套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法定许可的收费制度,否则利益平衡的天平将被严重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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