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传播音乐作品的商业模式中,苹果公司的在线音乐销售模式无疑是其中最为成功的代表,苹果公司的iTunes音乐商店自2003年4月28日上线以来,其曲库容量超过了一千万首,累计售出的音乐更是达到了惊人的一百亿首[4],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以每五到六个月十亿首的速度高速增长[5]。目前,苹果公司网络销售的音乐已超过包括传统唱片业和数字音乐在内的美国音乐市场的四分之一,成为全球第一大网络音乐零售商。1 在国内,由于网民消费习惯,支付渠道欠发达以及版权保护现状等因素,未出现类似苹果公司的单曲销售模式,但出现了以彩铃销售为主的A8模式和腾讯为代表的付费增值服务模式,也可谓网络音乐商业模式的有益探索。
二、影视作品
影视作品的发行方式也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通过放映权实现的院线发行方式,另外两种是DVD光盘发行方式和网络发行方式。和前述音乐作品的传播及盈利模式不同,院线因其影音效果的天然优势、相对较高的普及率以及特有的社交功能而成为电影作品主要的传播和盈利方式。2 另一方面,与音乐作品的传播相似,影视内容的网络传播由于其成本优势以及存储、更新、按需点播的便捷性,正在逐步挤压传统的DVD载体发行方式。
网络传播与院线发行之间更多的是一种补充而非替代关系。首先,院线发行方式是一种高成本的传播方式,因此,每年能够进入院线放映的电影数量非常有限。而且,出于竞争和生存需要,院线永远只能播放档期内的热门电影,而网络按需点播的特性决定了通过网络不仅可以传播冷门作品,还可以有效延长热门电影的传播周期。而且,从市场角度,网络传播还能够帮助版权人拓宽用户群,这一点在国内市场尤其具有积极意义。央视经济频道的著名主播芮成钢在一篇博文中谈到,在中国看电影《变形金刚》需要70元人民币,而在美国看只需要8美金,70元是中国人月平均收入的二十分之一,8美金却只是美国人月均收入的四百分之一,也就是说从可支配收入的角度,我们的电影比美国贵了20倍,如果说在美国看电影是消遣的话,对中国人来说则是很奢侈的事情[6]。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能够帮助版权人以新的商业模式从更多类型的消费群体中获得更大的商业价值。也正因为如此,笔者一直反对在版权诉讼中,依据点击量乘以电影票价格来计算版权人的潜在损失,因为愿意看网络盗版的人不见得有能力支付70元的电影票价格,有支付能力的人也不见得愿意花时间去电影院看一部电影,两种消费在国内属于定位相差较大的消费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