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完善,政府要发力
沈彬
【关键词】法律;政府
【全文】
由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渤海湾蓬莱19-3号油田,于6月4日发生漏油事故,至今已近3个月,漏油点数量仍然存疑。
8月31日本是“康菲处理渤海漏油的大限之日”,康菲称其向国家海洋局通报,已完成“两个彻底”(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的要求,但该说法未得国家海洋局确认。事故发生至今,康菲未做任何赔偿。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去年制造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的BP(英国石油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迅即拿出200亿美元做赔偿基金。据其财报,这次漏油事件最终的花费可能是413亿美元。
一样是漏油污染,一样是国际石油巨头惹祸,事故发生后的应对(不论是肇事公司还是政府方面)却有天壤之别。其实,BP能积极赔偿,并非慑于美国的国家实力,而是慑于美国治污法规的天价赔偿。而康菲在中国惹了大祸,居然一直很淡定,一是因为中国环境保护法律相对滞后;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的应对也缺乏经验,没打出重拳,连30万元“天价”罚款都没落实,相关诉讼至今尚未开始,组织渔民集体索赔也缺章法。
美国惩罚污染的法律之严,使工业巨头不敢掉以轻心。1980年的《广泛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不仅遵循“谁污染谁负担”的基本原则,而且实行“可追溯的、严格的和连带多方的”责任,对污染事故的制造者穷追猛打:污染者要负责,“潜在责任人”(包括污染项目以往的所有者、经营者和承租人)也要担责。此外,母公司也难逃责任,其经理、控股的股东,都有可能被追责。
1990年的《石油污染法》扩大了石油污染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该法规定的赔偿分三部分:一,修复、恢复、替代或获取受损自然资源的类似等价物的成本;二,自然资源在修复期间价值的减少;三,评估费用。“自然资源损失”不是以市场价值计量,而是以“修复费用”计量,即不是计算石油污染造成多少鱼类损失,这些鱼有多高的市场价格,而是计算要花多少钱采取补救措施,才能把鱼类资源恢复到污染前的水平。这很容易就算出一个天价赔偿。再加上还有《清洁水法》等法律的赔偿项目,BP自然不得不就范,能最终用413亿美元搞定污染赔偿,已属幸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