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醉驾未必入刑”有悖立法的本来意图。刑法修正案(八)的亮点之一,就是凸显对民生的保护,除醉驾外,还对飙车、恶意欠薪和食品安全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一一作出了回应。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呈几何级增加,恶性交通肇事案件也频频发生,醉驾入刑已经成为大势所趋,需要立法层面发力,从源头上根治这种对生命的轻视行为。正因如此,全国人大在刑法修正案(八)的一、二审两稿中,都明确醉驾没有情节限制,充分表明了立法的初衷。依法惩治醉驾,量刑轻重有别,但入刑没有含糊。如果不以此为界限,一味地考虑情节轻重或其他因素,就很难严格执法,甚至造成弹性执法的后果。同时,如果对某些醉驾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当初又未予以治安处罚,会造成刑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执行的衔接上出现问题,不利于公安机关处罚的连续性,有损法律的威严。
第四,对刑法修正案(八)的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节立法权限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此,有关刑法修正案(八)所做的司法解释,不能对“醉驾入刑”的“是或否”问题进行解释,只能解释“轻或重”的问题,也就是如何细化“处拘役,并处罚金”的条款问题,如何在拘役1到6个月之间进行自由裁量。
第五,实践有力地佐证了“醉驾入刑”的必要。惩罚不是立法的最终目的,“醉驾入刑”对于醉驾者而言,是一种法制教育和挽救,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是一种安全保护。随着各地交警查处醉驾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包括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在内,一批以身试法者都因醉驾而“入了刑”,使得越来越多的人真正认识到醉驾是一条高压线,触碰不得,成本太大,而自觉地不再饮酒开车,体现了立法的初衷。就淮南市而言,为认真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市公安局多管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