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之我见
龚英敏
【关键词】醉驾入刑
【全文】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法修正案(八)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实施,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入刑一度引起广泛关注。自实施以来,在实际操作层面是否入刑、入刑的度如何掌握也是争议不断。在实际执法中,公安机关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检察机关也表示,对公安机关移送的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方就会一律起诉。但人们发现,最终有多少酒驾司机因“醉驾入刑”值得观察。
我认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的法律条款十分明确,没有酌定情节上的表述,有关“醉驾未必入刑”的观点未能准确把握立法意图,值得商榷。
第一,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醉驾必须“入刑”。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危险驾驶罪,共有两种情形,一类是醉驾,另一类是飙车。从醉驾看,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会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虽然许多人辩解自己本意并不想发生交通事故,但充其量为间接故意而已,并不能改变故意的本质属性。醉驾的客观方面较为简单,即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列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醉驾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危险,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安全,醉驾不“入刑”则与法、与理不通。
第二,醉驾属“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即只要具有醉驾行为,就构成犯罪,不需要像交通肇事罪等“结果犯”,需要有严重的危害后果才能构成该罪。《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刑法修正案(八)没有给“醉驾入刑”设定情节,就清楚表明是否醉驾是构成犯罪与否的唯一条件,只要驾驶人血液中检测的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就构成犯罪,无需考虑其他因素。若对“醉驾入刑”设定情节,实际上就是把“行为犯”等同为“结果犯”,属于法理上的误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