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争端适用法律的可行性
从以上案例的法官判决依据的法律来看,我国在处理这种案子时大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那么,这样的适用法律是否恰当呢?
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作用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假冒产品的出现。主要是针对消费者,以防止消费者误以为假冒商品为正品,损害消费者以及原厂商家的合法利益。在宝洁公司诉国网信息有限公司的案例中提到,国网信息有限公司注册的二级域名即olay.com.cn至今尚未开通使用,那么就不存在对消费者的误导,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并且二者在经营范围和项目上有很大的区别,所以说国网信息有限公司注册域名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似乎有欠妥当,那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不恰当。
其次,众所周知,域名和商标虽然在很多方面有着其相同的作用,但是究其性质、功能、使用方法,域名与商标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主要有:第一,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商标是用来标识商品的,只能用在商品上;而域名是用来标识计算机用户的,计算机用户并非商品。第二,两者具有标识性的基础不同。商标标识性源于其显著性,而域名的标识性则是由它的唯一性所保障的。第三,两者取得的原则不同。域名采取注册在先原则,不先注册就不得在因特网上使用。商标取得的原则因国家而异,有的国家采取注册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取混合原则。第四,域名较商标来讲年轻许多,商家的重视程度不一样。因此,域名与商标无论从性质,判断主体等许多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那么用商标法来规制域名问题似乎更加不合适。
域名抢注主观恶意的认定标准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是否恶意。在这方面法律比较先进的是美国,为了顺应电子商的发展潮流,保护网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克服传统方式解决域名争议的不足,回应司法界和商界对于既有域名法律制度框架改革的呼声,美国国会于1999年11月29日通过了《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这部法案对“恶意”的认定作出了十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