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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立法的模式选择与程序建构

民事公益诉讼立法的模式选择与程序建构


肖建国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
【全文】
  

  民事公益诉讼以公共利益的保护为依归,在界定公共利益时,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各有侧重,但都认为公共利益非私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属于超越私人利益的不可分的利益。


  

  从司法保护的角度看,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一般将公共利益区分为扩散性利益和集合性利益两种。


  

  扩散性利益是指利益相关者事先没有任何关系,只是因某一特定事实的发生而产生了利益关联。如1996年有中国“公益诉讼第一案”之称的丘建东起诉公用电话经营者,要求执行邮电部“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并要求公用电话亭摘下旧的、未载明半价规定的资费表,赔礼道歉的诉讼,丘建东不仅主张自己的利益,而且旨在排除与他处于同一状况的利益阶层,即相同情形下的公用电话消费者的扩散性利益的侵害。


  

  集合性利益是指利益相关者先前相互之间就有特定法律关系、成员身份确定的关联利益。如工会中的会员、业委会属下的业主、消费者协会属下的消费者、环境保护组织属下的受害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下的著作权人等,其共同权益的维护,性质上为集合性利益。2002年合肥金湖新村业委会起诉要求被告物业公司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物业管理用房、提供配套公用设施一案中,金湖新村业委会请求保护的就是全体业主的集合性利益——共同权益。


  

  民事公益


  

  诉讼的模式选择


  

  公益诉讼实质上是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司法机制。两大法系国家通过两种不同的公益诉讼模式实现社会治理理念:一是强调公共执法型的公益诉讼模式,以大陆法系为代表;二是强调以私人执法型的公益诉讼模式,以英美法系为代表。


  

  公共执法型的公益诉讼又有三种类型:一是检察院提起民事公诉。我国刑诉法第77条规定了检察院对侵犯国家集体财产的犯罪行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诉。实践中,检察院自1997年开始的民事公诉第一案(确认低价转让国有财产的协议无效)到现在,已经积累了一定数量的民事公诉经验。


  

  二是政府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如2004年最高法院公报载明的乌苏里船歌案中,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作为赫哲族利益的代表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也认定原告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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