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认为,广粤公司与联基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且无证据显示广粤公司取得不正当利益而造成联基公司损失,对联基公司主张其追偿权来源于不当得利的理由予以否定。二审同时认为联基公司的请求即使成立也超过时效。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
联基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法院指令珠海中院再审。再审判决认为:依据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关系,广粤公司无需向一审第三人联升公司承担任何责任。申请再审人联基公司与广粤公司之间不构成代偿关系。联基公司本身对遗漏债务存在过错,自身就是此种责任的终局承担者,认定联基公司不能向广粤公司行使追偿权。故驳回联基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法理评析
1、本案的债务是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责任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均归于消灭的债务”[1]。不真正连带债务具有以下特征:“⑴、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是二人以上的多数;⑵、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是基于同事实发生的两个债务;⑶、两个以上的债务在内容上相互重合;⑷、在相互重合的债务中只须履行一个债务即可实现债权人的权利”[2]。本案债务符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特征。
本案的债务是工程款债务,根据食品厂(更名后的联升公司)与广粤公司签订的合建商住楼合同,该债务的真正责任方是广粤公司。联升公司在承担(2003)珠中法民二终字第477号,478号两份判决确定的工程款债务后,其有权基于企业股份制改造合同约定要求联基公司承担遗漏债务的赔偿责任,也可以基于合建商住楼合同约定要求广粤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联基公司与广粤公司均负有向联升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而只是该债务分别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无论是联基公司还是广粤公司一方的履行行为都可以使联升公司的债权得到满足。联基公司与广粤公司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彼此为联升公司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人。联升公司依据企业股份制改造合同起诉联基公司,是其在不真正连带债务法律关系下诉权的正确行使,
2、广粤公司为本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终局责任人,联基公司在履行债务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追偿。
联升公司所承担的(2003)珠中法民二终字第477号,478号两判决的责任,其来源是与广粤公司合建商住楼项目的工程款。根据联升公司与广粤公司签订的《合建商住楼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广粤公司是该工程款债务的终局责任人。并不产生免除广粤公司终局责任义务的效力。联基公司履行(2005)珠中法民二终字125号判决责任后,联升公司的债权消灭效力仅及于其与广粤公司,但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联基公司取得了对终局责任人广粤公司的追偿权,以保证非终局债务人的联基公司的合法权益获得保护。再审判决否认联基公司是代偿广粤公司的债务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