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承担者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追偿
郑智兴
【摘要】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如其不是终局责任人,在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行使追偿权。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应当从清偿完毕之日而非权利确定之日起算。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债务;承担者
【全文】
一、案情
珠海市食品厂(以下简称“食品厂”)与广粤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粤公司”)于1998年5月25日签订《合建商住楼合同》,食品厂出地,广粤公司出资,以食品厂名义兴建商住楼。合同约定:商住楼建成后,各分一半房产。工程款债务由广粤公司承担。商住楼建成后,房产按约定进行了分配。2004年6月1日,因拖欠工程款,食品厂被判决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2489382.41元。上述工程款案件的判决于2004年6月7日生效后,施工单位申请执行。2004年7月5日,珠海市食品厂经珠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食品厂的资产管理人珠海市联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基公司”)通过企业股份制改造将食品厂的股份以7343408.86元转让给原食品厂职工,之后食品厂更名为联升公司。2005年,联升公司以工程欠款属于企业改制遗漏债务,根据改制协议应当由联基公司承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联基公司承担上述工程款。法院判决联升公司在实际承担债务金额范围内有权向联基公司请求偿还。判决生效后,联升公司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工程款执行案和联升公司申请执行案合并执行,由联基公司直接向前一个执行案中的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欠款及相关费用,2007年9月10日执行完毕。广粤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清算,在诉讼中称由于财务资料不存在,已经无法清算。2007年7月,联基公司起诉广粤公司要求偿还其已经支付的执行款,并要求广粤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联基公司与联升公司没有签订具体的债权转移协议,但可以根据2007年6月8日,联升公司署名的《通知》中确定联升公司在2007年6月有向联基公司转让合同权利的事实,债权转让在联基公司与联升公司间具有法律效力,联基公司与联升公司的债权转让的效力已及于广粤公司,广粤公司有依法向新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的义务。但根据2004年6月1日的生效判决,联升公司自此可依据合同关系向广粤公司主张权利,有关诉讼时效自此起计算,然而直到2007年6月8日联升公司才邮发转让通知,自2004年6月至2007年6月已达三年时间,已超出工程款主张权利的二年的诉讼时效。因此驳回了联基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