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提审的含义,是一个悬而未决的老问题,实践中有较大认识分歧。有意见认为,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中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主要理由是,提审意味着上级法院把本属于下级法院一审的案件改变级别管辖,改由上级法院审判,应当适用一审程序。如果高院提审适用的是二审程序,则说明高院可以直接把复核案件改为二审案件,这不符合诉讼原理。这种意见确实有一定道理。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执行刑诉法解释》第309条均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对于这里使用的提审一词,应当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执行刑诉法解释》第275条第(一)项中使用的提审一词作相同解释,即均应解释为适用二审程序。否则,就会出现同一部法律中的相同用语具有完全不同含义的情况,不利于法律的贯彻执行。同时,从实践情况看,如果把提审理解为按照一审程序审判,就意味着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阶段提审,要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则案件上诉后要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二审,而这种做法在近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基本未出现过。基于这种考虑,我们认为,宜把提审理解成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五)《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程序事项
《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的基本审理程序,尚有一些其他程序事项没有作出规定。例如,对检察机关以应当或者不应当限制减刑为由提出抗诉的案件如何处理;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但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或者复核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对被告人可以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的,是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还是由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发回一审法院改判,等等。由于《规定》的内容是以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且与《执行刑诉法解释》、《复核死刑案件规定》等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是一致的,因此,对于《规定》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审理程序事项,均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执行刑诉法解释》、《复核死刑案件规定》等进行处理。《规定》设置第8条作为兜底条文,其目的也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