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高贵君;马岩;方文军
【关键词】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
【全文】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刑法第五十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由此,在我国刑法中建立了全新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作出了规定。现就《规定》的起草思路、适用限制减刑应遵循的原则、死缓限制减刑案件的审理程序、裁判文书表述等问题加以说明。
一、《规定》的起草思路
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一项全新的事物。对于刑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如何操作,理解上会存在一定分歧,在《规定》起草过程中也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对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应当理解为由人民法院在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书中一并宣告限制减刑,且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决定限制减刑。主要理由包括如下三点:
第一,符合立法本意。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提出延长部分死缓犯实际执行期的立法建议,该立法建议采取的宣告模式就是由人民法院在作出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书中一并宣告,而不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另行宣告。刑法修正案(八)对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虽然在延长部分死缓犯实际执行期的途径和适用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类型方面与立法建议有所区别,但对限制减刑决定采取的宣告模式,仍然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立法建议。因此,从立法本意出发,应当把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理解为在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书中一并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