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量刑指南的适用
量刑指南看起来可能非常详细。这些指南有多严格?指令性有多大?对做出判决的法官形成多大的束缚?考察上诉法院2003年以来对谋杀案的判决,我们可以了解到很多这方面的情况。[7]尽管不得就对谋杀罪判处的无期徒刑提起上诉(因为这是一项强制性的判决),但被告人可以就法官确定最低刑期或判处终身刑期的命令提起上诉。公诉方还有权通过总检察长以谋杀案中判处的最低刑期“畸轻”为理由将其提交上诉法院审理。[8]目前已有大量上诉法院判例法从这些上诉中产生。上诉法院的判决帮助我们了解量刑指南在实践中是如何运用的。
第一,量刑指南的地位或权威性问题。无论指南是由议会设立(如谋杀罪量刑指南)还是由量刑指南委员会设立(如其他严重犯罪的良性指南),法律只要求法院“考虑”指南[9],而不是一味遵循。在谋杀案[10]和其他严重犯罪案件的量刑上诉中,上诉法院多次强调了这一点。在程序上,法官应确保在量刑意见中援引附录21,并在公开法庭上用通俗的语言解释他如何决定了最低刑期的适当量刑起点,或者为何偏离了所需要的量刑起点。[11]他应该提及任何特定的加重或减轻情节,如果被告承认有罪,还应说明为反映有罪答辩而给予的减刑。辩护律师和公诉人将在这项工作中协助法官,以确保量刑指南得以适用,相关判例法不被忽视。至少在一起针对谋杀案量刑提起的上诉中,上诉法院对公诉人没有对法官予以协助提出严厉批评。[12]但是,由于检察官在量刑审理中不得主张判处某项特定刑罚,因而,在英格兰法中这是个微妙的问题。让法官注意到需要采用,比如说30年量刑起点的事项,与实际上主张采用这一量刑起点两者间有着细微的差别。
第二,法官必须适当注意附录21的设计,其中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需要适当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例如在琼斯案中[13],上诉法院指出了规定的不同量刑起点之间存在的“巨大差距”,并且表示,这些量刑起点很可能仅仅是为进行量刑提供“一个非常广泛的框架”。显然,由审理谋杀案的法官选择正确的量刑起点是为量刑判决所必需的第一步。谋杀事实清楚时,这可能不会造成问题[14]。然而在戴维斯案中[15],由于谋杀事实不确定,所以不清楚适当的最低刑期量刑起点是30年还是15年。女被害人的尸体被发现时赤身裸体,并且被埋在一座浅浅的墓穴中,在被告人的住处发现了被害人的衣物。问题在于,此起谋杀是否涉及“性行为或施虐行为”,而根据第5条第(2)款(e)项规定,涉及性行为或施虐行为的谋杀量刑起点为30年。上诉法院认为,对这一重要问题,公诉方应以刑事标准证明使该罪行列入更高级别的相关事实。这一判决无疑是正确的。但它意味着,如果被告就这起谋杀做有罪答辩,但犯罪情况并不完全清楚,法官就需要在量刑审理中就这一问题听取证据,以选择正确的量刑起点。
有关的问题出现在海特、安德森案[16]的同案被告之间。该案中安德森雇佣海特谋杀安德森之妻。法官认为根据附录21的措辞应对海特适用30年量刑起点,因为从他的角度来看这是一起“为取得收益而实施的谋杀”(第5条第(2)款(c)项),而对安德森则适用了较低的量刑起点,因为他的动机不是取得收益,而只是为了除掉他的妻子。上诉法院表示,从字面上看,附录21第6条指出任何不属于规定标准范围的案件均适用15年量刑起点,但这一设计不应以此种方式解释。首席大法官表示,“很难想象在许多案件中对为获取收益而实施行为的被告人应该适用与支付或同意支付该被告人犯罪报酬的人不同的量刑起点。”在每种情况下,适当的最低刑期量刑起点均为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