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确定最低刑期时适当的量刑起点为30年。
(2)通常属于第(1)款(a)项的案件(如果不属于第4条第(1)款规定的范围)包括—
(a)谋杀执勤警务人员或监狱管理人员,
(b)涉及使用枪支或爆炸物的谋杀,
(c)为取得收益而实施的谋杀(如抢劫或入室行窃过程中的谋杀、为获得报酬而实施的谋杀或期待获得死亡导致的收益而实施的谋杀),
(d)旨在妨碍或干扰司法公正的谋杀,
(e)涉及性行为或施虐行为的谋杀,
(f)谋杀两人或以上,
(g)具有种族或宗教加重情节或性取向加重情节的谋杀,或
(h)属于第4条第(2)款范围的谋杀,而犯罪人实施犯罪时不满21岁。
6.如果犯罪人实施犯罪时年满18岁,且情况不属于第4条第(1)款或第5条第(1)款规定范围,则确定最低刑期时适当的量刑起点是15年。
7.如果犯罪人实施犯罪时不满18岁,则确定最低刑期时适当的量刑起点是12年。
加重和减轻因素
8.选定量刑起点后,法院应该对选定量刑起点时未予考虑的任何加重或减轻因素予以考虑。
9.详细审议加重和减轻因素可能会导致判处任何长度的最低刑期(不论量刑起点如何),或做出终身监禁判决。
10.可能与谋杀罪相关的加重因素(除上述第4条第(2)款及第5条第(2)款所述外)包括—
(a)在很大程度上经过策划或预谋,
(b)有被害人由于年龄或残疾原因特别脆弱的事实,
(c)被害人死亡前精神或身体上遭受痛苦,
(d)滥用受人信任的地位,
(e)对他人使用胁迫或威胁手段,使其为实施犯罪提供便利,
(f)有被害人正在提供公共服务或履行公务职责的事实;
(g)隐藏、损毁或肢解尸体。
11.可能与谋杀罪相关的减轻因素包括—
(a)意图造成严重伤害而非死亡,
(b)没有预谋,
(c)犯罪人患有任何精神障碍或精神残疾的事实(尽管不属于1957年《杀人法》第2条第(1)款规定范围)降低了其罪过程度,
(d)有犯罪人被激怒(例如通过长期压力)的事实,但尚未构成激怒辩护理由,
(e)有犯罪人在任何程度上为进行自卫实施行为的事实,
(f)犯罪人认为所实施的谋杀是仁慈的行为,
(g)犯罪人的年龄。
我已经完整地讲述了谋杀罪量刑指南,从而使各位代表能够对法官在谋杀案中进行量刑工作时需要的材料有一个清晰的印象。总之,如果谋杀的严重程度是“异常严重”,则确定最低刑期时的量刑起点为“终身监禁”(事实上是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如果是“特别严重”,则量刑起点为30年;在其他案件中,量刑起点为15年,如果犯罪人不满18岁则为12年。每起案件均根据加重和减轻因素予以调整。谋杀罪量刑指南在英格兰量刑体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指南中规定的量刑起点对其他严重犯罪的适当量刑有明确的建议。谋杀这种最严重的犯罪提供了一种基准,其他指南自然要遵循这一基准。上诉法院曾经表示,在对谋杀未遂案量刑时,附录21规定的原则可能并不适用于每一起案件,但对谋杀未遂的判决应当与对谋杀的判决形成恰当的关系。[4]在对合谋谋杀[5]和减轻责任的杀人罪[6]进行量刑方面也提出了类似的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