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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刑事案件量刑指南之设计

  

  量刑指南必须由司法机关在提交法院审理的每起案件中加以解释和适用。因为刑事案件的事实变化无穷,由指南规定强制性判决是不可取的,也不可能为可能发生的每种案件事实组合设定指令性判决。由于上述原因,量刑指南制定的方式是提供给量刑人员一个常规的“量刑范围”,并且可以认为其中包含绝大多数此类案件,同时也为这一范围内的典型案例提供一个“量刑起点”。量刑指南有时能够以文字描述一起典型案例,从而为量刑人员提供进一步协助。随后,指南将规定一个加重和减轻情节特点的列表。经验表明,这些情节往往会在对此类案件量刑时遇到。量刑人员首先选择适当的量刑起点,然后确定有关的案件加重和/或减轻情节特点,再决定应该在高于或低于量刑起点的多大范围内予以调整。可以采用各种不同的方式制定量刑指南。美国的量刑指南偏爱公开数值法,并制作了“坐标方格”,其中包含指导量刑人员做出适当判决的数字。在英格兰,首选的方法是以文字而不是数字指导量刑人员,但在严重犯罪领域,由于真正的量刑问题只有特定羁押期间的长度,因而数字总是指南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谋杀罪量刑指南


  

  现在可以更详细地审视现行谋杀罪量刑指南。谋杀罪量刑指南在2003年《刑事司法法》附录21中予以规定,并在该法中称为“通则”。查看该表时应当记住,对谋杀罪的所有判决均为不定期刑(即强制性“无期徒刑”),并且该指南仅涉及法官在量刑审理时设定的最低刑期期限。[3]最低刑期届满后从监狱释放是假释委员会的事,而且尽管假释委员会可以了解法官在量刑审理中所做的说明,但法院此时不再发挥指导作用。


  

  2003年《刑事司法法》附录21,第4-11条


  

  谋杀罪的量刑起点


  

  4—(1)如有下列情况:


  

  (a)法院认为该项犯罪(或该项犯罪和一项或多项与其相关的其他犯罪的结合)异常严重,并且


  

  (b)犯罪人实施该项犯罪时年满21岁,


  

  则适当的量刑起点为终身监禁令。


  

  (2)通常属于第(1)款(a)项的案件包括—


  

  (a)谋杀两人或以上,且每项谋杀涉及下列情况之一:


  

  (i)在很大程度上经过预谋或策划,


  

  (ii)诱拐被害人,或


  

  (iii)有性行为或施虐行为,


  

  (b)谋杀儿童,如果涉及诱拐被害儿童或者性动机或施虐动机,


  

  (c)以推动政治、宗教或意识形态事业为目的的谋杀,或


  

  (d)由曾被判犯有谋杀罪的犯罪人实施的谋杀。


  

  5—(1)如有下列情况:


  

  (a)案件不属于第4条第(1)款规定的范围,但法院认为该项犯罪(或该项犯罪和一项或多项与其相关的其他犯罪的结合)特别严重,并且


  

  (b)犯罪人实施该项犯罪时年满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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