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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权力运作神秘化的面纱

  

  政治改革进程极大滞后于法治进程的阶段性阵痛。从若干信息公开制度较为完备的国家经验来看,法治化往往是针对政治保守主义先期开火的“急先锋”,然而政治改革真正达到法治设定的目标需经一定的时滞期亦是不争的事实。这是信息公开制度由构建实施到真正实现所必须经历的“政法错位的阵痛”,最早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化的瑞典如是,堪称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最为完备的美国亦如是。因此,与其喟然长叹为何在中国申请政府公开信息如此之难,我们倒不如去深入思考如何通过适当的方式缩短这段阵痛的存续期间,如何让政治改革尽快跟上法治发展的脚步,如何让我们的法治真正成为普照政府深宅大院的阳光。


  

  不能忽略的是,政府内部组织、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实施的不规范也是政府部门对公众信息公开要求闪烁其词的重要原因。就拿李燕诉三部委要求公开信息来说,副职分工不清、变动频繁自然是部委们的忌讳所在,而副职设置本身的违制甚至违法则更是部委们讳莫如深、急欲遮羞的深层原因。如今有的部委同时设置多达九个副职,即便这些副职的分工能说清,其公然违背《国务院组织法》的问题又如何能说得清呢?当然,这只是内部制度问题之一,但却至少说明了信息公开的现实窘境背后所隐藏的权力运作神秘化已经到了如何之深、如何之甚的地步。


  

  内外结合破除神秘化“坚冰”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业已成为现代治理的金科玉律,但从理论上来说,将政府的行为完全置于公众监督的“阳光”之下实际上分为两个面向:一是作为静态的政府信息的公开。二是作为动态的政府运行过程的公开。美国就是以《信息自由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的二元结构对这两个方面分别予以规制。由此看来,虽然在位阶上并不可同日而语,但就实际作用而言,我国的《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仅大致相当于美国的《信息自由法》,规范在结构上同样不具有全面性。然而,静态信息的获取是动态监管的前提,因此《条例》的落实程度实际上对于我国构建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政治改革目标的实现具有极为重要的基础性价值。


  

  从国家权力体系内部寻找动力之源。首先,行政权的自我觉悟。无论是业务办理还是监督实现,李燕事件所反映的问题无疑都是与法治政府、和谐社会等基本理念格格不入的。随着依法行政理念的深入推进,有的行政机关已经开始扭转官本位思想,从而逐步推进行政服务的深化改革。职能设置、办事流程、投诉受理等一系列基本信息的公开已经为越来越多的行政机关所重视。在李燕申请公开副职分管职能的14个部委中,大多数部委能够给予令申请人满意的答复就是最好的证明。其次,立法权的深入作为。2008年《条例》实施之后,我国的行政信息公开领域确实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很难将这种变化归结为立法权全面参与的结果。《条例》实施三年多来,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而《条例》本身又在诸多现实问题面前颇显出力不从心的疲态,这其实都体现了对立法权深刻介入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热切需求。目前看来至少应对三个方面给予重视。其一,尽快实现作为当前信息公开领域最高规范的《条例》的法律化,为其深入实施提供良好的制度平台。其二,细化有关条款,尤其是对于“国家机密”、“内部信息”等易成为行政机关推诿借口的概念给予明确的界定,将其成为权力运行神秘化遮羞布的显示空间完全窒息。其三,针对《条例》责任设置较少、实施效果过软的情况,切实加强有关责任的设置、落实、追求等一系列问题,使其针对权力运行神秘化的成效真正硬起来。最后,司法权的有力推动。今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对于人民法院受理信息公开案件的范围、条件、事由、主体资格等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从而大大强化了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司法监督的力度。虽然当代各国的司法权都普遍遭到来自于行政权极大膨胀的影响而地位有所衰落,但就国家权力内部结构而言,司法审查依然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最为有力的国家权力形态。因此,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继续强化司法监督的广度、深度和力度无疑是促成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完善在内的政治改革早日实现同法治进程步伐一致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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