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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案例指导制度

论行政诉讼案例指导制度


湛中乐


【摘要】案例指导制度在不同的诉讼领域面临着不同的问题。在行政诉讼中,由于涉及到行政机关,案例指导制度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指导性案例是否对于行政机关具有拘束力以及这种拘束力的大小程度如何。这关系到对指导性案例的定位、对司法终局原则的理解以及案例遴选地方性与普遍性的矛盾等诸多问题。同时,对于这些问题的回应也影响着案例指导制度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功能的发挥。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拘束力
【全文】
  一、当前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概述[1]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标志着我国人民法院系统正式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2]当前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可以从程序性制度和实体性制度两个方面展开。


  

  (一)程序性制度


  

  案例来源:事实上,如果单从案例本身来说,指导性案例都是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这里所谓的案例来源实际是指《规定》的第4条和第5条所说的推荐制度。根据《规定》4条,在法院系统内部,案例的来源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对本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推荐;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本院和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的推荐;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层报推荐。而在法院系统外部,根据《规定》5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可以向原审法院推荐。案例审查:根据《规定》,第2条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同时根据该《规定》6条第一款,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该办公室应当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例的公布、编纂和清理:《规定》的第6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布形式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以及《人民法院报》。同时,根据该规定的第8条和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每年度对指导性案例进行编纂。而对于《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在清理、编纂后,作为指导性案例公布。


  

  (二)实体性制度


  

  指导性案例的确认和发布权:《规定》1条规定,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从这条规定来看,《规定》试图将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权力统一归于最高人民法院。但是这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这将在之后的论述中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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