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尽快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为反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通过立法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确保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在这方面,我国1997年生效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作为受害人在控告权、起诉权、请求抗诉权、委托代理人等方面较以前更多的权利;新《婚姻法》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迈出了可喜的进步:第一次提出了“禁止家庭暴力”;确定了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重申了应对家庭暴力实施者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调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劝阻、调解,司法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地进行干预;增加了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但是,这些法律还是不够完善,目前还需要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项法律或法规,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制的现状,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制定一个统一的专门用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法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就必要性而言,在我国,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家庭发生家庭暴力,尽管相对比例与国外相比并不高,但因我国人口数量和家庭数量众多,所以其绝对数量并不容忽视,反家庭暴力法有着自己特定的适用空间和对象,再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不仅可以使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对我国的现行法制是一种完善,而且也是履行有关国际义务,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需要。就可行性而言,我国的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已对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为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而日益深入的理论研究和许多成功的国外立法经验亦可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有力的指导和借鉴。
3、提高司法救济力度。在完善有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在某种意义上讲,司法比立法更为重要,因为一方面,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徒法不能自行。另一方面,司法相对于立法而言更便捷,见效更快。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司法救济程序。这一程序对于公检法机关来说,要求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