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家庭暴力的时间具有不特定性。家庭暴力包括经常性的暴力、持续性的暴力、长期的暴力,以及偶尔性的暴力,它们在时间上都具有不特定性。
第四,家庭暴力的危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家庭暴力危害后果尽管绝大多数表现为伤害,但显然也存在着比伤害更为严重的后果—致人死亡。伤害一般可分为轻微伤、轻伤或重伤,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或两者兼有;死亡可能是故意伤害过失死亡,也可能是故意杀人。
家庭暴力的特征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质和法律责任的多样性,即民事责任、行政违法、刑事违法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只有制订《反家庭暴力法》,才能有效地防治家庭暴力,保护家庭中的弱者,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基基础。
二、现行法律在家庭暴力方面的缺陷
1、缺乏整体、系统性规范。现行法律关于反对家庭暴力的规定分散与各部门法中和一些地方性法规、行政文件中,《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却未对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问题作出统领性的规定。
2、制裁措施不利,执法效果不明显。对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一些人认为是家庭内部事务,不予处理。真正能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也很少。
3、欠缺预防措施。现行法律大多是在家庭暴力发生之后,而且常常是在家庭暴力反复发生或者发生了较为严重的伤害或者损害后果之后,才赋予受害人请求救济的权利。对于即将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拒绝给与救助。200
4、救济手段单一,民事救济制度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家庭暴力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根据我国国情,即使能得到法院支持,也很难实际执行。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1、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法制观念。家庭暴力的公力救济需要对传统家庭、宗族、婚姻家庭观念的更新,这是家庭暴力公力救济的社会基础和前提。对于家庭暴力的当事人,无论是施暴者还是受害者,都必须要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法制观念。树立平等的概念,摈弃中国传统不平等的性别观念。从整个社会来讲,要正确看待家庭暴力问题,打破固有的“家庭暴力属于家庭私事”的陈旧观念,消除男女不平等的思想,树立男女平等的新观念。这就要求全社会为受害者特别是妇女提供救济,如安排就业、进行文化教育、提供法律保护等等。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是实现公力救济不可缺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