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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文本中的“宪法实施”及其相关概念辨析

  

  (三)宪法实施与宪法执行


  

  宪法执行是宪法实施的重要方式。对于法律执行(即执法),法学界往往将其视为行政机关的活动,称之为“行政执法”,而将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称为“司法”。其实,我国宪法文本中没有“司法”的概念。例如,《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也就是说,法律执行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我们通常称之“司法机关”的国家机关,而不限于行政机关。


  

  那么,宪法执行的主体包括哪些呢?宪法执行是指国家机关直接运用宪法来处理具体事情的活动。它与宪法遵守相比,具有主动性的特点。笔者认为,宪法执行的主体是行使国家职权的国家机关。


  

  首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而制定法律,就是一种宪法执行的活动。有人可能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主要是适用《立法法》,那么人大立法的活动是属于执行宪法,还是执行法律?笔者认为,《立法法》主要是一部立法程序法,人大立法不仅要执行《立法法》,而且在立法内容等方面仍有直接执行宪法规定的方面,这些方面就属于宪法执行。即使人大立法在执行《立法法》时,也要依照宪法的有关规定来解释《立法法》的有关条款,因为《立法法》是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执行《立法法》时理应开展“依宪解释”[8],即通过依照宪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来解释并确定有关法律条款的含义,从而执行宪法。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选举权、决定权、监督权时,是直接依据宪法有关规定的,同样属于宪法执行。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选举权、决定权、监督权时是依据相关法律,也必须开展依宪解释,开展依宪解释的活动部分也属于宪法执行的范畴。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宪法执行的重要主体。


  

  其次,行政机关也是宪法执行的主体。我国《宪法》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10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一般不直接根据宪法来行使职权。然而,与上同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必须在适用法律时进行“依宪解释”,依照宪法来解释所要适用的法律条款,确定其含义,从而执行宪法。[9]此外,由于我国的立法还有不健全之处,有时行政机关(特别是广义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家主席、中央军委)可能就必须直接依照宪法来行事。比如,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就尚未立法,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就是直接执行宪法8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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