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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文本中的“宪法实施”及其相关概念辨析

  

  用。一切共产党员都要密切联系群众,同各民主党派、同党外的广大群众团结在一起,为宪法的实施而积极努力。”[5]从上述规定及报告来看,我国宪法实施的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包括政党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全体公民。


  

  关于宪法实施的内容。1978年3月1日,即制定1978年宪法时,中共中央副主席叶剑英受中共中央委托(当时的修改宪法委员会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成员组成)在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专门有一部分内容———“关于宪法的实施”,值得我们去回顾。叶剑英在报告中明确指出:“宪法通过以后,从宪法的原则精神到具体条文规定,都要保证全部实施。”[6]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在内容上,宪法的实施既包括宪法的具体条文规定的实施,也包括宪法的原则精神的实施。


  

  关于宪法实施的方式。从1982年11月26日彭真同志在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经过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正式通过以后,就要作为具有最大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付诸实施了。它将成为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们相信,新的宪法必定能够得到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序言》总结建国以来制定和执行宪法的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明确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都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7]的讲话来看,我国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宪法遵守;二是宪法执行。


  

  综上,笔者认为,宪法实施是宪法的具体条文规定及其原则精神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现实生活中遵守和执行宪法的具体条文规定及其原则精神的活动。


  

  (二)宪法实施与宪法遵守


  

  从上我们已知宪法遵守与宪法实施的关系,即:宪法遵守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从我国《宪法》第5条第4款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以及第5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宪法遵守(或遵守宪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不违反宪法的具体条文规定及其原则精神,侧重强调不违反宪法。在很大程度上,宪法遵守是一种消极的宪法实施方式。此外,严格说来,宪法遵守不是一种完全独立的宪法实施方式,因为任何宪法实施的活动(包括宪法执行)都必须遵守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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