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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追回民事途径的思考

  

  这要求资产追回国在民事途径追回过程中,必须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途径收集并提交相关资产所有权或受到腐败犯罪侵害的证据。其中,在提交相关资产所有权证明时,必须密切关注资产所在地关于物之所有权法的规定。因为,按照国际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确权诉讼一般以物之所在地法为实体准据法,[7]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物权的客体范围和保护方法等准据法一般都适用物之最后所在地法。比如,《埃及民法典》第18条规定:“占有、所有以及其他物权,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使用导致取得或丧失占有、所有或其他物权发生时该动产所在地法。”因此,资产追回国必须认真研究拟开展确权诉讼地国家关于物权保护的民事实体法律,按其要求提交符合其法院认可标准的所有权或产权证明。在提交受到腐败犯罪侵害证据时,资产追回国一般需要证明三个事实:一是证明被告实施或命令实施腐败行为,包括应该制止但未制止腐败行为;二是原告受到了损害;三是腐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一般联系。(注:参见欧洲委员会《反腐败民法公约》第4条。)


  

  在这里还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资产追回是一项涉及多个法域的活动,有关证据无法完全实现境内取得,往往需要其他法域的协助。但是,多数国际公约未表明可以通过司法协助程序获得民事诉讼的证据,而且绝大多数的国家都不允许将在刑事司法协助过程中获得的证据用于刑事以外的用途。长此以往,作为司法协助请求而获得的证据对于民事诉讼将毫无用处。事实上,把腐败公职人员送到法院接受审判和通过民事程序追回其非法获得的资产很难在刑事和民事之间作出明确的划分。因此,各国应考虑允许在刑事司法协助程序中获得的证据在民事程序中使用。


  

  四、民事追回途径的优势与不足


  

  利用民事途径追回腐败犯罪资产是一个较为新颖的事务,突出表在两个方面,一是截至目前仅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欧洲委员会《反腐败民法公约》等少数国际公约对其予以规定;二是真正利用民事途径进行资产追回的国际实践也相对较少。这要求资产追回国在利用民事途径进行资产追回时,必须对该途径的优势与不足进行深入分析,以便能够策略性地选择适用。


  

  (一)民事途径的优势


  

  民事追回途径体现的是私人性质的法律关系,这决定了其具有一些不同于刑事途径的独特优势。具体表现如下:


  

  1.民事审判对举证责任的要求相对比较宽松。[1](P579)它通常要求较低的证明标准。以普通法系国家为例,其民事证明标准通常表述为“或然性平衡”(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这种证明标准为民事法院在推定腐败犯罪所得来源于非法途径提供了更多的推理空间。因为腐败公职人员很难在民事法院中提出有力证据证明资产来源于合法途径。一系列的情况可以推定资产来源于腐败犯罪,例如,占有或拥有的资产明显超过其合法工资收入;没有按照政府关于财产申报的要求在申报财产;先前曾声明对现有的某财产不具有所有权;在位期间资产飞速增加;不能很好地向银行或其他调查机构说明资产的合法来源;接受贿赂;利用信托和公司及其他离岸机构持有资产;违反国内规定在国外持有银行账户。当腐败公职人员不能很好地解释资产来源时,将面临败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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