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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宪制建构

  

  以四川为例,民主改革摧毁了奴隶制(原彝族社会)、封建农奴制(原藏族社会),近六十余万农奴、奴隶砸碎了以前压在自己身上的人身枷锁,获得了人身自由,民主改革也改变了原来极少数奴隶主、农奴主占有大量生产资料的不合理状态,广大少数民族人民分得了土地、牲畜和其他生产资料,真正享受到了财产权,〔[9]〕同时,翻身农奴也积极参加国家和地方公共事务管理,具有了政治权利。在西藏,占人口95%的农奴和奴隶第一次获得了独立的人身自由,第一次获得了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第一次平等享有宪法所赋予其的公民权利,“翻身农奴把歌唱,哈达献给共产党”,正是西藏在民主改革后广大少数民族公民昂首迈向“权利的时代”的生动写照,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的废除,百万农奴和奴隶获得解放,既是西藏社会发展史上最广泛、最深刻、最伟大的一次变革,也是西藏社会发展和人权进步一次划时代的历史事件,而且其在人类文明发展史和世界人权史上,也无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而这一切,都要归功于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的实行。


  

  (三) 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使少数民族公民真正当家作主


  

  《共同纲领》的第一条,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1952年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在第十一条就“自治机关”的组成方式作出规定时也强调“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的建立,应依据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原则”,1954年通过的新中国首部正式宪法,更是直接在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这是我国的国体,第二条则再次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些宪法序言的宣示,均在说明,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的最大特点,就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真正得以当家作主。广大少数民族人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自然也应当享有这一权利,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也正是为了落实和保障少数民族公民这种当家作主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之前,虽然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成立了民主民族联合政府,但很多地方仍然实行的是原有的政治制度,掌握地方政治权力的是土司、头人、僧侣贵族阶层;广大少数民族公民并无参与、管理本民族地方事务的权利。而这,一方面不符合宪法中关于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性质,另外也不符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初衷,即让广大少数民族公民自主管理本民族地方事务。而西藏地区政教合一的统治模式,更是一种典型的反现代、反民主的政治模式,居于统治地位的是占西藏人口极小比例的僧侣阶层和贵族家庭,包括广大藏族公民在内的西藏各族人民没有丝毫的政治权利,更谈不上当家作主。所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之时,西藏各族人民也自然渴望真正享受到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应当具有的当家作主的权力。


  

  同时,让少数民族公民通过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宪政制度充分拥有参与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务的民主权利,也是现代政治体制的应有之义,如同强世功所指出的,“如果要把中国建构为一个现代国家,在政治哲学上都不可能允许西藏保存神权政治和贵族农奴制。这种冲突是古典与现代之间一场生死存亡的搏斗,就像路德的宗教改革和法国大革命一样,是一场围绕现代自由概念展开的搏斗。”{13}37因此,无论是奴隶制、封建制基础上的土司、头人制度,还是西藏地区在民主改革之前所实行的政教合一体制,本质上和现代民主政治体制是相背离的,也正因为如此,西方现代宪政体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是政教分离,宗教自由是基本人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宗教权力对政治权力的控制,更不意味着宗教权力影响到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民主的本质要求。


  

  所以,国家决定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主改革,是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家根本性质的必然要求,是对广大少数民族公民渴望当家作主的呼声的政治回应,更是顺应现代政治民主体制的一项正确的政治举措;而且,为了尽量保证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国家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采取了慎重稳进的策略和方针,并团结大多数爱国开明的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和宗教界人士,以求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人民当家作主、广大少数民族公民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政治体制和民族治理体制。但西藏少数上层反动分子并未意识到其所奉行的政教合一的体制实际上是一种反民主、反现代的政治体制,反而把中央处于稳定西藏地区社会秩序考虑而进行的渐进改革模式视为软弱的表现和所谓“独立”的良机,这是对包括藏族在内的西藏各族人民渴望翻身解放、当家作主的民主呼声的无视,更是对现代政治强调民主、强调法治、强调政教分离的大趋势的无知。


  

  而在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之后,土司制度、政教合一制度均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少数民族公民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宪政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最终确立。无论是曾经的农奴主、土司、喇嘛,还是曾经的娃子、农奴,此时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平等的享有和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在旧的政教合一体制下永无政治地位的农奴,也可以成为人民代表、自治区高级领导人、将军、国家领导人,〔[10]〕这不正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治理制度赋予广大少数民族公民最广泛的政治、民主权利的最直接的体现吗?自然,少数民族公民当家作主、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这一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少数民族地区那场波澜壮阔的民主改革风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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