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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视阈下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

  

  3.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劳动就业权


  

  如果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能够按照被征收土地市场价值补偿被征地农民,完全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状况肯定会有很大的改观,但不能因此忽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原因在于,如果被征地农民得到了一笔高额的补偿款,却不能运用该款项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实现再就业以获得新的收入,而仅仅只是靠该款项及其利息过生活的话,将会坐吃山空。而受各种主客观原因的限制,只有少部分被征地农民会自谋职业,大部分被征地农民需要在政府的帮助下实现就业。


  

  为了解决1998年土地管理法在市场化安置办法方面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于2004年10月21日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安置办法进行了修订,强调要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妥善安置,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根据该规定,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与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相比较,前者的劳动就业权更有保障。原因在于,前者能够获得实实在在的耕种土地或工作岗位,而后者只能通过市场去就业,能否获得就业岗位是一个未知数。在实践中,大量被征地农民处于城市规划区内,仅仅将他们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为他们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仍难以解决其就业问题。


  

  为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劳动就业权、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促进被征地农民的发展,应当要求当地政府承担有计划地安置被征地农民的义务,安置方式是给被征地农民安排从事农业生产所需要的土地或提供工作岗位,在不能妥善地安置被征地农民前,不得征收农民的土地。


【作者简介】
邹爱华,单位为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注释】封志明《中国未来人口发展的粮食安全与耕地保障》,载于《人口研究》2007年第2期。
温铁军、朱守银《土地资本的增殖收益及其分配——县以下地方政府资本原始积累与农村小城镇建设中的土地问题》,载于《中国土地》1996年第4期。
郭晋晖《城乡差距破万元中央将大幅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载于《环球时报》2009年1月16日。
邹爱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载于《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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