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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视阈下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

  

  依据国情,可以将我国属于公共利益范围内的事业概括列举为以下几类:(1)修建供公众共同使用的设施。包括公路、铁路、轻轨、飞机场、各种停车场、出租车站、公共汽车站、火车站、港口、码头等各种公共交通设施;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各种公共文化设施;医院、墓地、邮政、自来水厂、电厂、煤气厂、污水排放设施等各种生活使用设施;公园、运动场、休闲广场等各种休闲设施;其他供公众共同使用的设施。(2)修建有利于公众福利的设施。包括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门的设施;防护林等环境保护设施;河流的防堤、护岸设施,山区的防滑坡设施,消防和救灾设施等公共安全设施;其他有利于公众福利的设施。(3)促进社会发展的事业。包括消除贫民窟和衰败破旧地区或预防贫民窟和衰败破旧地区形成的事项;消除犯罪方面的事项;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修建;其他促进社会发展的事业。(4)促进经济发展的事业。仅限于国家批准的对国民经济发展起重大推动作用的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项目的建设。


  

  2.按照被征收土地市场价值补偿被征地农民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补偿被征地农民,意味着被征地农民可以参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过程中出现的增殖收益的分配,被征地农民获得的补偿数额将大大增加。当被征地农民变成市民时,他们可以促进城市本身的发展;如果继续留在农村,拥有了高额补偿款项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促进农村的发展,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按照被征收土地市场价值补偿被征地农民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土地征收只是意味着征收人可以借助国家公权力强制性地获得被征收人的土地,并不意味着征收人可以不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正因为如此,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和日本等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所规定的补偿标准无一例外地都规定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是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该市场价值是指一个自愿的卖方在公开市场上出售给一个自愿的买方时所获得的金额。既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没有理由在土地征收补偿方面不遵守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的基本原则。


  

  对于征地补偿标准所存在的缺陷,国务院已经有所认识,并在按照被征收土地市场价值给予公正补偿这个问题上迈出了一小步。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该规定将按照统一的“区片综合地价”作为征地补偿标准选项之一就是对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基本原则的初步承认。不过,“区片综合地价”与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之间还是存在着差异,“区片综合地价”只是同一地区的土地的平均价值,忽视了同一地区的不同地块之间的价值差异,因此,虽然与“年产值”补偿标准相比较,“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在遵循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基本原则方面是一个进步,但还不符合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基本原则的要求。为了在征收补偿问题上贯彻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基本原则,我们需要修改土地管理法,取消按照年产值的一定倍数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规定,而明确规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给予被征收人公正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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