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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视阈下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

  

  二、土地征收制度与科学发展观要求之间的冲突


  

  1.过于宽泛的土地征收目的范围与可持续发展之间存在着冲突


  

  虽然宪法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只有当为了公共利益时才能征地,但由于宪法土地管理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加上公共利益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导致实践中的土地征收目的范围过于宽泛,只要政府觉得有必要征地,就可以启动征收程序进行征地。修建公路、铁路、港口等公用的基础设施可以征收土地;为了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扩展大学校园或异地重建校园,设立大学城可以征收土地;为了发展经济,引进高技术企业,推动工业化进程,设立各种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征收土地;为了推动城市化进程,房地产开发商修建商品房也可以征收土地,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超越公共利益的需要征地可以找到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该条规定,只要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不管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建设,还是为了私人利益目的的建设,都只能使用国家原有的土地和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所获得的土地。这就意味着,当国家原有的土地不能满足为了私人利益目的的建设需要时,国家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提供给为了私人利益目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当前,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就是这样操作的。


  

  由于政府可以超越公共利益的需要征地,加上政府可以低价征地和高价出让土地使用权,获得巨额财政收入,导致政府倾向于尽可能地多征地,而不是尽可能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国有土地。这种做法不利于保护我国的耕地,导致我国的耕地日益减少。


  

  政府超越公共利益的需要征地所导致的耕地减少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相互冲突,主要体现在耕地减少会危及我国的粮食安全。一个国家要想长治久安、持续发展,首先必须保证本国的粮食安全。要想保证粮食安全,就必须维持与人口数量相匹配的一定数量的耕地。当前中国人口已经达到13亿,到2033年有可能达到15亿的高峰值,为了保证国人的粮食安全,至少需要18亿亩的耕地。[1]但是,根据国务院2008年10月23日发布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介绍,未来我国耕地保护的形势日趋严峻,城镇化、工业化的推进将不可避免地占用部分耕地,现代农业发展和生态建设也需要调整一些耕地。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规定,到2010和2020年,我国的耕地应当分别维持在18.18亿亩和18.05亿亩。截至2008年,我国的耕地为18.257亿亩。据此判断,如果政府能够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尽可能少地征地,上述目标应当可以实现,从而能够维持保证我国粮食安全的耕地数量。然而令人担忧的是,在政府倾向于尽可能多征地的情形下,上述目标能否实现。因为政府倾向于多征地的行为会导致规划目标在实际执行中被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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