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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民间借贷阳光灿烂的春天

  

  但我们常常为已有的经验所困惑或者束缚,特别在审查、判断法律事实方面会固执于已有的经验性成果,甚至陷入思维的误区。当案件法官说有借据就判你原告赢时,我们就得运用上述审查借据真实性的方法与逻辑向法官表达事实主张,并善于运用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与抗辩规则来达到不断厘清事实的目的。当案件法官说案情复杂或者谁主张谁举证时,我们律师就要就案件的实际情况发表举证责任如何合理分配的意见,并以此引导案件的审理能够按照我们对事实的合理主张适当或者重新分配举证责任。这样处理的主动性和价值特别表现在审查借款资金来源与判断借款行为是否有效的核心层面,如此运用规则,应该是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最终查清,从而确定案件要解决的焦点问题以及与诉讼请求相关联的问题或者事实来。


  

  可以这么说,处理复杂、疑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消除认识误区,重技术分析,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我们查清案件法律事实的关键所在。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要害怕案件的复杂性,而要敢于迎接挑战,要开拓性的工作,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这对范畴里激发全部智慧和力量,力求完成无缝对接或者找到否定性的重要依据来。


  

  三、要善于运用多个相应的民法制度,分清民事责任,加大对违背诚信的行为制裁力度,促进社会诚信文化建设,弘扬民法精神,为重塑裁判权威作出努力


  

  在这个课题里,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中着重指出“要注重通过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等制度,加大对违背诚信行为制裁力度”;“认真分析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意愿,依法制裁虚假诉讼、商业欺诈等不诚信行为”。


  

  这无疑是“万物苏醒,春天里的声音”。在经历或者听到太多的违背诚信、虚假诉讼和商业欺诈的故事以后,我们职业法律人难免动摇于法律实用技术的价值与运用,难免失望于各种民事裁判方法的混乱与错误,甚至更难免要放弃对于民商法治理想的追求和艰苦卓绝的努力。或许我们这一代注定要经历大悲之后的大喜,失望之后的希望。因为我们这个时代的主流文明或者主旋律还是如此张扬地表达为和谐、公平与正义。“注重通过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等制度”,“认真分析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意愿”。这样的“德谟克利特”利剑直接指向民商事审判领域的混乱、虚假种种之怪现象,其旨在“加大对违背诚信行为制裁力度”,“ 依法制裁虚假诉讼、商业欺诈等不诚信行为”。


  

  如果说,我们在处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这对范畴时不得不为“真伪纷争”之“双刃剑”所困扰。但来自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声音无疑告诉我们,现在是到了向所有虚伪、不诚信现象宣战的时候了。我们尤其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更要抱着日益高涨的信心与勇气,更要具备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卓越智慧与非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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