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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民间借贷阳光灿烂的春天

  

  二、依法、准确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效力,要重技术分析,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消除认识误区,是审查案件法律事实的关键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效力判断的模糊性或者不确定性,居然成了实际掩盖案件法律事实的“元凶”之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判断民事行为效力的主要情形有以下三种:一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与行政法规,二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三是否恶意串通而损害第三人利益。但由于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债权人背景异常复杂,甚至错综复杂,在处理案件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个出借人后面常常有多名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存在,他们的资金链互为衔接或者互为对冲。仅举一例,就可窥其端倪了。债权人甲为原告诉债务人乙,其资金证据为案外第三人丙的领取现金的凭证,可是,又有其他背景材料证实丙与甲是长期共同对外发放民间借贷的合伙人或者同一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股东。可丙的支出现金的凭证其实是无法充分证明其所支出的现金就是甲出借给乙的资金。但甲却利用这种关联关系获得证据来支持其向乙主张债权的直接依据。还有进一步的证据显示,甲所主张的债权其实就是高利贷利滚利的结果。但这样的解剖案件法律事实,到了法官那里常常成了“雾里看花”,真伪莫辩了。敢说在最高法《通知》出来之前,全国各地法院所处理的这类民事案件恐怕难得有个别案例不支持甲方的诉讼请求的。此种现象,在各地基层法院就更为普遍,甚至泛滥成灾了。


  

  因此,《通知》中着重有了这样的指导性意见“ 要加强对借据真实性的审查,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


  

  对于上述指导性意见,可以归纳为以下审查民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方法和规则:1、借据这类书证不能单一认定为“证据之王”,要审查其真实性。真实性的判断与下列事实密切关联:债权人的背景与经营或者个人收入来源,发生借贷的时间、地点,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以及是否为第三人所提供,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利害关系,本金计算的依据,是否存在利息及其计息依据,是否存在出借款时就扣除了约定利息,借据书写的具体环境与债务人是否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等等。2、否定借据真实性的依据与内在逻辑。上述与借据真实性相冲突的法律事实都有可能成为否定借据真实性的依据。3、在审查的规则上,正确把握与分配举证责任是认定借贷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落脚点,要善于运用这个规则在原、被告之间就借据真实性问题进行挖掘和博弈。审查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理应当做到灵活运用,在审查民事行为的效力方面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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