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给民间借贷阳光灿烂的春天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中,明确指出“要正确分析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实质”,这个指导性意见最直接的价值就是将可能存在主观或者人为因素而难以认定案件法律性质的问题给予了非常清晰的界定。因此,在审查个案案由方面,就要求当事人各方都必须重视对于诉讼请求的实质的研究与判断。在这个方面,全国各地在处理以往的民间借贷案件中都很难主动在分析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实质方面下真功夫,流于表象的做法常常掩盖甚至扼杀了对于真理的追求。笔者认为,也许正是全国各地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方面所存在的严重问题或者倾向越来越集中在缺乏正确分析当事人诉讼请求实质这个方面,甚至还发生了严重袒护一方当事人的极端个别的例子,最高人民法院才十分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要将这个问题纳入研判与处理的首要环节。在案件基本价值判断上,《通知》中又指出“要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但是,又何为“合法有序”呢?这个问题除了直接指向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是否还有其他需要加以挖掘和研究的深层次问题呢?前者,将在本文第二个专题中会作重点论述,但其他需要或者可以挖掘的问题,我倒以为是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的。这个思考除了要撇开有可能进入刑事领域的相关问题以外,是否还要直接去判断在国家法律规定上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所规定的情形中哪些是合法有序的,哪些是没有规定到的,还有哪些是法律法规所强制或者所禁止的。日前,浙江省高级法院院长齐奇指出“不违法的民间借贷应予支持保护”。他的这个提法显然放大了“合法有序”的审查范围,也许这又是我国发达地区司法界对于最高法《通知》更合理的解读和更实际的运用。


  

  关于民间借贷法律性质的研判,在这里虽然还难以找到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或者能够科学地、系统地揭示其实质的判断标准。但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裁判理念上仍然可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中所释放出来的理性的召唤。“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我敢说,在解决民间借贷纠纷中,把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紧密联系、高度统一的内在方面,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任务和目标相结合并相互制约与平衡,这是《通知》里所包含的重要建设性意见的突出表现,是对服务民生、服务经济社会生活的民法精神的重要创新与发展。因此,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看到这个空间看到这个协调处,这对于我们把握案件利益平衡点无疑有巨大的实用价值。这应该是裁判方法上的新突破、新契机。有了这个裁判尺度,解决案件的实体冲突可望很大程度地迎刃而解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