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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民间借贷阳光灿烂的春天

  

  一、全面、正确把握民间借贷的法律性质,是认定和解决此类民商事案件的首要问题


  

  这其实是一个如何准确把握和认定民间借贷案件案由的问题。这个问题在不同法院同一诉讼程序中存在不同的理解与认识,而较为普遍的是,民间借贷案件在不同法院的一审程序中对于其法律性质的判断都难以统一,且各自的理由也不尽相同。甚至在同一法院同一诉讼程序中先后审理的同类型或者同性质的案件都有明显不同的处理。因此,无论是债权人方面,还是债务人方面,在面对这个问题时往往不能直接作出准确的判断。


  

  正因为如此,个案中的原告方往往利用其主动发起诉讼的优势而对于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施加这样那样的影响,在案由认定方面往往会出现不利于被告方的局面。这个程序问题,却直接影响到案件法律关系的认定与民事责任的判定。例如,名为担保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通常受理案件的一审法院往往只按照原告提出的或要求交付房屋或要求清偿借款的主张就确定案件案由了,即便是被告为此有非常充分的抗辩理由,但也往往难以改变对于被告方面不利的诉讼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二审程序可能予以纠正,但事实上,许多这样的案件的一审严重存疑的判决往往在终审仍然被维持了。这样处理案件的不良后果之一就是人为甚至很不负责任地容忍了同类、大量的虚假案件的存在,这样的后果要放到审判监督程序里去处理,其错误即使有条件有可能最终得到解决,但可想而知,要浪费多少审判资源呢?笔者2011年在广西桂林、百色地区协调处理的此类民商事案件,由于上述种种原因所造成的案由错误、虚假诉讼的情形就十分严重。从媒体上了解到,外省比如浙江的情形恐怕有过之而无不及。我们将有关问题向法院有关部门反映,所得到的答复仍然是非常被动的,某种意义上说,在法院的审判程序中似乎很难对案件实体进行全面、正确的处理,即使存在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也往往因某某原因而不了了之。法院审理程序与处理效果的软弱、无力,留给我们参与诉讼的律师只能是无尽的遗憾了。这也许是近二年国际国内金融风暴以及民间债务危机所无法摆脱的命运吧。但不管怎样,我们的当事人,不论是公司还是自然人其中多数在律师的指导和鼓舞下算是度过了许多的难关和坎坷。“不经历风雨,何以见彩虹”。在全国各地许许多多的民间借贷及其关联案件频发,所有疑难问题纷纷集中反映到几个大的方面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上述指导性文件。司法正义的天平是到了要很好地矫正的时候了。我预言,民间借贷的春天也许来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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