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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民间借贷阳光灿烂的春天

  

  “一年之计在于春”。中国法治春天尽管还在我们职业法律人一代又一代前赴后继的重要追求之中,但新年伊始,中国高层解决民间借贷问题所付出的努力,还有社会各界所发出的重要声音,这些带着“春天般气息”的种种现象让我们法律人感受到了些许的温暖与慰藉。所以,我也才将本文定调在“阳光灿烂的春天里”。


  

  今年龙年的春天注定不同寻常。我要在龙年的这个春天里,从民商法意义上解读民间借贷的重要内涵,虽然这个解读是辛苦的,但其现实与长远意义非凡,因此,在解读与发现民间借贷法律本质与内涵方面,本人将不遗余力。我要在龙年的这个春天里,让上述法律之发现与实际成果之分享成为今年乃至今后相当长时间以内我们职业法律人都可以借以研读或者批判的对象。我要在龙年的这个春天里,让长时间在民间借贷利益纷争与纠结的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真正找到解决此类利益争端的法律方法以及可以释放的生存空间,让大家看到经济社会生活和民商法世界里的最为重要的公平正义之光。总之,我的努力就是要让大家可以看到或者感受到或者领悟到商业价值创造的真谛,就是要让众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找到新起点或者发现重生之路。


  

  希望这个解读与发现,这个重要成果展示与推动,将为我们在研究与解决各个实际案子中提供重要指导与帮助。知识是没有边界的,真理更是如此。让我们思想的发现之光与价值重塑的重要追求为我们共同解决当下国人所面对的民间借贷这个热点、难点问题而奉献我们的心血和智慧。


  

  带着上述希望与使命、责任,来开始我们的发现与实践之旅吧:


  

  从上述关于《通知》五个方面的要点,结合以往所表现的各类诉讼形态来看,我们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要着重就以下六个层面或者要求加以梳理、论证和认定。并且,我们还要看到最高人民法院这个司法解释在解决此类案件中所表达出来的民法精神内涵,那就是要特别强调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要求,而且要将这个标准作为处理和解决此类案件的重要尺度。可以说,这既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特征,也是在国内处理民商事案件上一个最为重要的价值标准。这个标准的把握与运用,是保证我们正确处理当前民间借贷纠纷中一切法律问题的关键,是厘清相关事实和判断行为效力的核心标准。可以这么说,《通知》里的上述精神实质是,在统一民间借贷的司法标准与规则上迈出了非常重要又非常可喜的一步。发现这个认识成果,并试图通过本文去作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传播和运用,我力求在完成这个任务上保持高度热情与持续的努力与奉献。本人将在下列问题中一一进行论证,并试图给出相应的结论或者相关的价值判断。因为问题的发现与价值的创造或者再创造是息息相关或者密不可分的,而且,给出了结论或者作出了相关的价值判断,这样的文章才是提供建设性方案的重要载体,而因此才有可资借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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