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的人权观与人性观
——兼对媒体报道一点意见
王国勤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人权观;人性观
【全文】
2012年3月8日,经过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交付全国人大审议了,从媒体传达出来的信息看,此次刑诉法修正最大的亮点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刑诉法草案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并没有错,但是媒体大张旗鼓宣传这一点,却让我有几分担忧,害怕刑诉法修正草案被误读,或者某一方面被扩大或放大——这方面的例子太多了:彭宇案、缝肛门事件都是例证,最近发生在本人身上的某个事件,更是让我感到被媒体、媒体的受众的误读带来的问题。
刑诉法修正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尽管此次修改提案人有一定的倾向性,但是作为媒体还有媒体的受众——普通大众,还是要反思并注意甚至看透背后的一些基本问题,比如我们要尊重和保障的是谁的人权?要靠谁尊重和保障人权?对于我们所依靠的力量,我们是信还是不信?应该信还是不信?为什么信或为什么不信?如此判断背后隐含的人性观是什么?是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我们到底认为那些人是善良的?那些人是生性恶的或者会变恶?不考察或琢磨尊重和保障人权背后的内涵,而是不求甚解地宣传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还是我们乃至全人类面对两难境地的无可奈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绝对的必然的?还是处于多种因素的伟大权衡?等等。这些问题太宏大了,宏大地让很多人尤其是媒体都不屑于报道或传播。很多媒体还有记者都是“标题党”,他们只关注亮点,忽视亮点背后的陪衬,甚至一味追求标新立异,甚至耸人听闻,而不顾其中的基本常识,以及片面强调或标新背后可能带来社会后果甚至对某些善良人致命打击。
刑诉法是干什么的?刑诉法首先是保证准确和打击犯罪的,说的在具体一点是保证公检法司等国家权力机关准确惩治犯罪,保证社会上大多数遵纪守法的人的人权不被严重违法乱纪的刑事犯罪所侵犯的,国家司法机关严格遵守刑诉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能够准确惩治侵犯别人人权的犯罪分子,为的是不枉不纵。宁可放纵犯罪,也不冤枉好人,是非常规案件或者说疑难案件情况的司法原则,不是大部分案件的司法原则。也就是说我们刑诉法修改的理念和目的是如何更好地惩治犯罪并保护受犯罪侵害了的人的人权,而不是片面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并以此为基础限制司法权力的合理正当行使。我们尤其是媒体要注意不要扩大或者放大刑诉法修正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一味地强调刑诉法修改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进而让人们误认为公检法司等国家权力机关不可信——媒体地逻辑就是这样的,作为媒体的受众很多人的逻辑也是这样的:他一味强调并不断放大聂树斌、赵作海案的负面效应,人们自然会认为司法机关不可信;他一味强调医生为了100元的红包缝了孕妇的肛门,人们自然会认为医疗机构不可信;他无形中让弱者变成强者,造成了媒体压迫下的冤假错案,受害人却在媒体的影子拳击下,找不见申诉的机关,真正地告状无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