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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问题”与“知识—法学路径”的社会—历史限度

【作者简介】
孙国东,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律哲学、社会—政治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文化。
【注释】参见林来梵:《一个非法(学)的预言——究竟“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法律博客”,http://linlaifan.fyfz.cn/art/105238.htm,最后访问于2010年10月9日。
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时代论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262-265页。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时代论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265页。
参见朱振:《“知识/权力”之下的知识分子——读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
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意义上的“问题化的理论处理”似乎是邓正来的一个用词失误。因为从汉语偏正结构的意指分析,他更应该取“理论化的问题处理”之谓,即强调对问题处理采取“理论化”的方式,而非他所反对的“讲故事”的方式。正是为了更为完整、深入地反映邓正来的上述思路,我提出了以“理论化的问题处理”与“问题化的理论处理”相结合的路径推进中国理想图景建构的设想。参见拙文:《政治哲学建构与社会—历史分析相结合:推进“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建构论纲》,未刊稿。
Michel Foucault, “The Concern for Truth,” in Foucault, Politics Philosophy Culture: Interviews and Other Writings 1977-1984, Lawrence D.Kritzman ed. (New York & London: Routledge,1988), p.257.
Michel Foucault, “The Concern for Truth,” in Foucault, Politics Philosophy Culture: Interviews and Other Writings 1977-1984, Lawrence D.Kritzman ed. (New York & London: Routledge,1988), p.265.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姊妹篇《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一书中,邓正来更自觉地(确切地说,仍是实是名非地)运用了福柯意义上的“问题化进路”以及与此相关的“话语分析”方法。尽管他明确提出的“认识全球化的‘问题化’进路”实是对“全球化”究竟是单维还是多维这一具体问题的问题化质疑,而不是明确对“全球化话语”(即有关全球化的话语体系)的问题化质疑,但从其全书的主旨来看,他从事的仍是福柯意义上的问题化工作:考虑到他对“全球化”与“全球主义”互动关系、全球化的话语争斗维度的揭示,他事实上进行的就是对“全球化话语”问题化质疑,亦即将全球化何以成为问题进一步问题化,探究“全球化话语”对全球化进程及性质的形塑功能,进而为一种“开放性全球化观”的出场提供知识论或认识论前提(参见邓正来:《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开放性全球化观与中国法律哲学建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28-29页、第145-193页)。当然,限于主旨,本文在此将不申而论之。
关于两者思想关联的详细考察,可参见Hubert Dreyfus and Paul Rabinow, Michel Foucault: Beyond Structuralism and Hermeneutics, 2d ed.(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3), p.199; Giorgio Agamben, “What is Paradigm?” in Giorgio Agamben,The Signature of All Things: On Method, trans. Luca D''Isanto with Kevin Attell, (New York: Zone Books, 2009),pp.9-32。
Giorgio Agamben, The Signature of All Things: On Method, trans. Luca D''Isanto with Kevin Attell, (New York: Zone Books, 2009),p.18.
参见福柯:《词与物:人文科学考古学》,莫伟民译,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第10页(前言)。
福柯在回顾自己的理论转向时指出:“在《事物的秩序》中,没有讨论的是‘话语机制’(discursive regime)的问题以及对陈述的展现(play)具有独特性的权力的效果。我严重地把它们与系统性、理论形式或诸如范式那样的东西混淆起来。”Michel Foucault, Power/Knowledge: Selected Interviews and Other Writings 1972-1977, Colin Gordon ed. (New York: Pantheon Books,1980), p.113.
参见福柯:《知识考古学》,谢强、马月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第53页。
Michel Foucault,“The Discourse on Language”, in Michel Foucault, The Archaeology of Knowledge and The Discourse on Language, trans. A. M. Sheridan Smith, (New York: Zone Books, 1972),pp.231-232.
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时代论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45-46页。
参见吴猛:《福柯话语理论探要》,北京:九州出版社,2010年,第19-20、142页。
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时代论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106-107页。
福柯:《知识考古学》,谢强、马月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第203页。
福柯:《知识考古学》,谢强、马月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第203页。
值得注意的是,笼统地说邓正来忽视“社会—历史分析”有失公允。在其他场合,他主要对当下中国国际向度的时代背景(即他所谓的“世界结构”)进行了某种程度的社会—历史分析(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律哲学当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作为历史性条件的“世界结构”》,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然而,这既是他的另一项相对独立的研究,又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内在理路并不完全契合——因为按照该书对中国法学和中国社会秩序进行反思的理路(即“知识—法学”路径的内在要求)来看,他更应对社会转型进行社会—历史分析。因此,指出这一点,并不妨碍本文在此得出这样的结论。
参见福柯:《知识考古学》,谢强、马月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第152-154页。
参见福柯:《知识考古学》,谢强、马月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第48-49页。
参见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第113页。
参见Jürgen Habermas, “The Critique of Reason as an Unmasking of the Human Sciences: Michel Foucault”, trans.Frederick Lawrence, in Critique and Power: Recasting the Foucault/Habermas Debate, Michael Kelly ed. (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1994), p.57.
参见苏德超:《哲学翻译的新探索》,载《武汉大学报》2004年4月9日。
在前不久的一项学术尝试中,我曾试图从发生学的法律运行视角(即分别从“知识形态”、“制度形态”和“实践形态”三个层面入手)把这种“现代化话语”建构为以保障个体公民的“消极自由”为基本旨趣、进而具有“新自由主义”倾向的“权利本位范式”(参见孙国东:《权利本位范式“及其社会—历史限度——当下中国主流法学/法制的”新自由主义“倾向》,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编:《转型期法治——全国研讨会论文集》,第184-202页)。但由于论说空间有限、特别是我本人研究思路的变化,我最终放弃了这一学术努力。
正如汪晖所言,”现代性的纲领并不是由某一个思想群体单独完成的……恰恰相反,现代性的纲领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分类原则是在相互冲突的思想之间逐渐形成的。“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410页。
比如说,苏力在中国政法大学作讲座后回答听众提问时就指出:”至于现代化范式,我不认为我自己是现代化范式。“(参见朱苏力:《司法制度的变迁》,http://www.usc.cuhk.edu.hk/wk_wzdetails.asp?id=4661,最后访问于2006年10月27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发表后,邓正来面临的最大误解之一就是诸多论者揪住细节不放(特别是对四大理论模式的选择和批判),而完全忽视了这些理论模式(甚至整个中国法学)都是作为个案而存在的(比如说,参见高全喜:《中国现代法学之道:价值、对象与方法》,载邓正来主编:《中国书评》第6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在我看来,之所以产生这种状况,固然是论者们的先入之见所致,但邓正来本人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因为他的论述策略以及由此决定的篇幅分配极易引导人们拘泥于那些细节,进而”看不懂“他真正的意图所在。
值得注意的是,邓正来在”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题域中对知识生产机制的分析和批判主要包括两个密切相关的向度:一是对知识生产机制的一般性批判(如对”知识规划“时代和”集体性知识生产机器“的分析与批判);二是对知识分子与各种”操作“或”玩弄“中国学术制度安排之实践间的”契合“关系的反思和批判。尽管这种批判在某种程度上指向了社会结构性基础,但他强调最多的还是知识分子的”共谋“——与西方文化霸权及知识生产机制的”共谋“(参见邓正来:《研究与反思——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我在与魏敦友进行学术对话时曾对”共谋论“的道德指责进行了商榷。我的观点主要是:在研究当下中国的学术与政治关系时,仅仅表明一种”学术为本“的立场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还要把我们为什么仅仅只敢提出”学术为本“口号而不敢进一步追问是何种原因致使我们不能”学术为本“进一步问题化、学术化,这就涉及到我所谓的那个隐而不显的”政治意识形态结构“问题,而正是这种政治意识形态结构的存在使得我们在处理学术与政治的关系时出现了两种表面上完全对立的”政治正确“立场,产生了两个似乎不同的学者阵营。因此,真正的”学术为本“在处理学术与政治关系时必须对”政治意识形态结构“进行学术上的分析和批判;这种分析和批判不仅是学术自主的前提,也是建构中国法律哲学的一个历史性前提。我们必须看到:无论是言不由衷地与官方政治意识形态”共谋“(据我所知,当下中国没有几人是真正的信仰,而都是处于现实利益的考虑而言不由衷地接受),还是仅仅自得其乐(之所以称”自得其乐“,是因为在我看来魏敦友对”政治意识形态结构“的”不意识“就像邓正来批判的那种对”世界结构“的”不意识“一样:”仿佛这个世界结构已经真的不存在什么支配与反支配的关系了,不存在宰制与反宰制了,一切都是平等的,一切都是游戏性的“)地表明与官方政治意识形态结构”决裂“立场并以此为据批判前述”共谋者“,都是在回避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即对政治意识形态结构的学术分析和批判(参见孙国东:《切勿让”学术为本“流于一种意识形态——就学术与政治和中国法律哲学的建构答魏敦友教授》,法律博客,http://sunguodong.fyfz.cn/art/193919.htm,最后访问于2010年10月9日)。
王小波曾在《中国知识分子与中古遗风》中写道:”我国知识分子在讨论社会问题时,常说的一件事就是别人太无知。“”我不认为这是批判社会——这是批判人。“参见王小波:《王小波散文选》,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09年,第32-33页。
参见季卫东:《为法理大辩论提供两个分析框架》,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第50页。
根据批判法律研究运动发起者的观点,批判法学试图”探究当下法律学说(legal doctrine)、法律教育和法律制度的实践运作支持和支撑那种普遍存在的、包含着压迫性和不平等关系的制度的方式。“(参见Statement of Critical Legal Studies Conference, in P.Fitzpatrick and A. Hunt eds., Critical Legal Studies,(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87), p.8.)因此,”批判法学“本身就是一种激进左翼的社会批判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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